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2321号
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21097F。
法定代表人:周文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运锋,男,土家族,1996年10月6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巴东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昌盛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0025963M。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收到本院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要求的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真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