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6426号之三
原告:***市永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凰镇程墩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昌盛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永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市永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永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永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858元,由原告***市永盛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