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3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0025963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但存款不足,无可供足额执行金额;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皖M×××**车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3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0025963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划拨)。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等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关银行账户,但存款不足,无可供足额执行金额;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皖M×××**车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靖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雪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