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7015号
原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昌盛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002596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承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以东、人民广场以北西都大厦1号楼2-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TB48KO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承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原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