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2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腰铺工业园昌盛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0025963M(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其冻结金额不足以偿还债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由于本案件不是首次查封且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其名下亦无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滁州百川汇龙电力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不属于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米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