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烟台市电缆厂与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02民初6318号之三
原告:烟台市电缆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飞,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博大路南小店村4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电缆厂与被告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电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6元,减半收取计8958元,由原告烟台市电缆厂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