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安惠友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终4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博大路南小店村4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安惠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东升园华清嘉园13号楼1A、1B、1C华清园招待所312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安惠友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76元,减半收取6688元,由上诉人北京市福星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