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与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569号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大路汇通名苑5号网点24-29轴。
法定代表人:周雁,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男,职员。
被告: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63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正强,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49号交行花园J号楼96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李伟红,经理。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诉被告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正强、***、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汇通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林 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牟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