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02民初3191号
原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御翔,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与被告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贯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御翔,被告贯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贯通公司立即返还润泽公司保证金3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由贯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润泽公司因采购材料需要,与吉林银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小企借字第012《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并约定借款金额等内容,由贯通公司向吉林银行就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同期,贯通公司与润泽公司签署了《人民币借款反担保合同》,并向贯通公司指定的账户提供了保证金。上述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润泽公司按时向吉林银行及贯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时至2020年4月,润泽公司向吉林银行结清了上述借款,并告知贯通公司。润泽公司向贯通公司索要在反担保期间所提供的保证金,但贯通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    
贯通公司辩称没有意见,尚欠保证金30万元,同意返还,但公司经营困难。    
本院经审理查明,贯通公司与润泽公司自2012年开始业务往来。2019年,润泽公司与吉林银行签订编号为2019年小企借字第012《借款合同》,借款400万元。2019年4月18日,润泽公司与贯通公司签订《人民币借款反担保合同》,约定贯通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6月25日,上海呈帆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欠款结清证明,载明:“润泽公司,贵公司原在吉林银行吉林汇通支行借款400万元(期限20190419-20200417)。该债权已于2021年3月12日转给我公司,我公司已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贵公司偿还的上述债权款项(本金:“3,996,614.57元,利息:336,689.42元),欠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特此说明。”贯通公司尚欠双方合作期间保证金30万元。    
本院认为,贯通公司与润泽公司签订的人民币反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现经双方确认,在双方合作期间尚有保证金30万元,贯通公司未返还。贯通公司亦同意返还上述保证金,故对润泽公司提出的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吉林市贯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