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2财保12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063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1年12月2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58年2月2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润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诉。
案件保全费5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卢 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郭盛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