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民终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大圣寺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社区***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社区吕庄村。
法定代表人:吕建成,系该组组长。
上诉人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社区吕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