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李培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5财保1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李培,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解云博,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大圣寺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解云博、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3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