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24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社区吕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社区吕庄村。
负责人:吕建成,男,汉族,1958年5月4日生,住鄢陵县,系***第一小组组长。
被执行人: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大圣寺村东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社区吕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鄢陵县永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02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安陵镇朱元庄社区吕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114241.5元,案件受理费150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存款。
3、本院通过鄢陵县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鄢陵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6、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性保险。
7、本院干警于2019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人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处置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