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与云南庆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8民初173号
原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象山镇景管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勇,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庆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创意英国国际公寓D座4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云南庆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