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

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民终15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景管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FFHH9Y。
负责人:皮宝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勇,云南民定(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强、许久强,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孝华,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辜建君,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勐海县象山镇景管路**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0215W。
法定代表人:罗成学,经理。
上诉人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孝华、辜建君、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2民初7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上诉费19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蒋荣春
审判员  刘树华
审判员  裴 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