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822民初1755号
原告:西双版纳红娘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K7DL70M。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佛双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FFHH9Y。
住所地:勐海县勐海镇景管村193号C幢1-11号。
负责人:**。
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218610215W。
住所地:勐海县象山镇景管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罗成学。
原告西双版纳红娘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茗城分公司、勐海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红娘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红娘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双版纳红娘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047元,由原告西双版纳红娘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