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2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机构代码:91340200664244251G。
法定代表人:郑军。
被执行人: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机构代码:91340124743097325B。
法定代表人:梁满意。
本院在执行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高及失信名单,对保全财产正在协调处理中,其他经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陈全灿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