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439号
申请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润地商业广场3#楼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4244251G。
法定代表人:金泽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西敬亭山路东大地家园5幢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W2M14。
法定代表人:王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塘双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612081M。
法定代表人:瞿兴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鸭棚路以东、五华路以西、联合东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71774608K。
法定代表人:庄培,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共计价值27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格力电器(芜湖)有限公司共计价值27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倩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二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