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8执45号之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好、合肥欣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2020)皖0208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连带给付工程款1990606.72元、违约金609393.2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8400元。本案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费5897.4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开始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在送达后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从2021年1月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和车辆一部,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并于2021年3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897.44元;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委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兴好名下的皖A9××××奥迪牌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分别委托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28日、2月23日委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中铁八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收入,该公司反馈无款项可协助执行。 4、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开始,陆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以(2021)皖86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江苏双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核实后裁定中止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8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对被执行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失信措施。 6、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圣飞 审判员  俞红干 审判员  程 昕
书记员  俞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