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8执4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好、合肥欣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一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兴好、合肥欣华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人民币2628400元(其中工程款1990606.72元、违约金609393.28元、执行费28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圣飞
书记员 俞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