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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8执108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瑞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36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 昕
书记员 甘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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