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4)***第1529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南园街居委会。
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南园街居委会在郯城县马头经管站的代管资金159000元。
二、提取被执行人郯城县马头镇南园街居委会在郯城县马头经管站的代管资金159000元。
本裁定产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