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

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2民初2411号
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1276757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住所地:郯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40992412D。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9215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319215元。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临沂元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