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临罗商初字第1086号
原告***。
被告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七路阳光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临沂宝利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石仁举
人民陪审员亓本法
人民陪审员全爱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