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

某某、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郯执字第2474号
申请人***,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临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东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与临沂万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及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出具的说明一份。
本院查明,以上两份证据均是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自愿达成,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以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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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