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

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郯城县庙山镇山北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郯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山北西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城乡建设实业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山北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山北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山北西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庆祝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