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与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9民初5657号
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76435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蓬街道南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汪宝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民、姚虹,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7648620F,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599号嘉兴软件园3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黄施敏,总经理。
第三人:郭立群,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郭立群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2元,减半收取3671元,由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一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