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6595号
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04276435H,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民、项佳露,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7648620F,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涌潮水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按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龙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