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83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庆元、杨菊(实习),云南大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0858775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红兴路时代锋尚园B幢S4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云,执行董事。
第三人: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5886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尚御小区1幢1单元25层2509室。
法定代表人:林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林娜
书记员罗焰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