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9577号
原告:重庆东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太平冲村香水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0531679E。
法定代表人:奉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龑,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SOHO楼601-C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46509233。
负责人:**。
被告: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尚御小区1幢1**25层2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588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东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东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4.16元,减半收取计2677.08元,由原告重庆东庆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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