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尚御小区1幢1**25层2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588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渝0104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213568.1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工程款1213568.12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自己承建的重庆佳兆业滨江新城十期项目商业油烟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213568.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1元由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3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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