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财保126号 申请人: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双桥路201号银海尚御小区1幢1**25层2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5886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2445846J。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申请人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天安宏业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