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全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坛市全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文化中心组团01-303室。
法定代表人*全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1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松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坛市全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松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8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81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 忠
代理审判员 王 黎
代理审判员 杨 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