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82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大成子镇政府东侧海惠诚综合楼101室一99号。
法定代表人:雷容,北京华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农贸市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6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4号楼第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华能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皖1182民初176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晟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