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3执4912号
申请执行人:**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钱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宿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京0113执49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