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606号之二
原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张楼村163-2号。
法定代表人:邱瑞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玲,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云,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冠县瑞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定远寨镇魏家庄村村委会西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新奎。
被告: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中南·未来海岸小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曹敬瑞。
被告:艾德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2号楼5层商业。
法定代表人:郑文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雁,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冠县瑞恒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唐山中南国际旅游岛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艾德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申请费3170元,由原告山东瀚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召兵
书 记 员 徐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