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3幢。
法定代表人:钱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8日出生,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4层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0号43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任利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亚奇百擎(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2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