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终1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4层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3幢。
法定代表人:钱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8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全奕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佳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