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3民初2861号
原告(反诉被告)**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4层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66563499-9,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0382100。
法定代表人郑文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启凯,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娇,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07664586-8。
法定代表人钱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丽辉,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亚奇百擎(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0号43号楼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9212492-4。
法定代表人任利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鸿雁,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顺投资公司)、第三人亚奇百擎(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百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6年9月5日以**兄弟公司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列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作出(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兄弟公司不服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确定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京03民终1293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由审判员涂长江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芳、王淑蚕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兄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启凯与刘丽娇、被告(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军与茹丽辉、第三人亚奇百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鸿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兄弟公司诉称:
2015年2月5日,**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先后签订了《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上述合同分别约定:1.高顺投资公司以828.24万元的总价为**兄弟公司定制位建设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大街×号的编号为第2幢的生产、研发用房(高顺投资公司承诺该房的基本情况为框架结构地上二层,地下一层,套内建筑面积552.16平方米);高顺投资公司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兄弟公司且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具备使用条件。若高顺投资公司违反约定,应当分别按照已付房价款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义务之日止。2.**兄弟公司以1760万元的价格承揽高顺投资公司全部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的空调工程,高顺投资公司承诺该工程于2015年5月份开工,具体开工时间由高顺投资公司另行通知且应当组织各方进行施工交底。3.自**兄弟公司和高顺投资公司签署《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后,视为**兄弟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兄弟公司基于对高顺投资公司的充分信赖及全面履行合同的诚意,积极履行合同。为此,**兄弟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与亚奇百擎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完全做好了全面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并且,**兄弟公司应高顺投资公司要求,无息出借给高顺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维益埃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但是,高顺投资公司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意图将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全部解除,将已经确定给**兄弟公司定制的生产、研发用房转让给其他单位。高顺投资公司不通知**兄弟公司开始进场施工的具体时间,也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施工交底”,导致**兄弟公司对亚奇百擎公司违约,严重侵害了**兄弟公司的合法权益。2015年11月19日,高顺投资公司在尚未与**兄弟公司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向**兄弟公司出具妄顾事实的函件,不仅毫无法律、合同依据,更是丧失了经营者所应当具备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高顺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兄弟公司违反了与亚奇百擎公司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亚奇百擎公司多次要求**兄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无奈之下,**兄弟公司将高顺投资公司诉至法院,2016年9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兄弟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由于高顺投资公司投资建设涉诉工程的房屋土建工程尚未施工完成,因而不具备空调系统的安装施工条件,并且,高顺投资公司也明确向二审主审法官说明涉诉工程的空调系统安装还没有实际施工。在案件发回重审后,于2017年5月27日的庭审中,高顺投资公司明确其已经将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已经实际无法继续履行,鉴于高顺投资公司已经彻底违反了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要求高顺投资公司赔偿**兄弟公司经济损失合计5380661元〔具体包括:1.因高顺投资公司违约导致**兄弟公司向亚奇百擎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兄弟公司实际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完成涉诉工程后的可得利润损失4380661元〕。
被告高顺投资公司辩称:
高顺投资公司不同意**兄弟公司的诉讼请求。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兄弟公司一直未完成合同主要义务中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导致后期工作无法进行,已经延误了工期。高顺投资公司在要求**兄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兄弟公司依然不理睬,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高顺投资公司现在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完成后材料进场前,必须事先征求我方的意见。在**兄弟公司针对我方第一次反诉请求补充的证据中,相应的工作联系单均表明订货尚未实施。本案中却出现了与工作联系单不相符的《产品购销合同》,我方认为这完全是**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损失与高顺投资公司无关。**兄弟公司在2015年4月11日向高顺投资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能够佐证**兄弟公司并没有订货,《产品购销合同》涉及的货物规格、数量与涉诉工程招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数量、规格均不一致,在**兄弟公司的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第75页货物分项一览表中明确载明了涉诉工程使用的空调型号和规格,与**兄弟公司和亚奇百擎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载明的相关内容不符。**公司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记载其与亚奇百擎公司在2015年2月份已经签订该合同,该合同签订时间与2015年4月11日**兄弟公司向高顺投资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兄弟公司在订货之前应当取得高顺投资公司的认可与同意)明显存在冲突。由于**兄弟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及时完成二次深化设计义务,导致高顺投资公司依照合同解除合同,故**兄弟公司履行合同的可得利润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人亚奇百擎公司述称:
亚奇百擎公司与**兄弟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伪造事实。**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之间的关系,亚奇百擎公司不清楚。因为**兄弟公司违反《产品购销合同》的相关约定,亚奇百擎公司要求**兄弟公司尽快支付亚奇百擎公司违约金。亚奇百擎公司已经将**兄弟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兄弟公司支付亚奇百擎公司100万元的违约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京0105民初4090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反诉原告高顺投资公司反诉称:
高顺投资公司在**兄弟公司起诉前,已发函明确要求**兄弟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兄弟公司不仅不积极履行义务,而且先行起诉。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高顺投资公司曾提起反诉要求**兄弟公司在三日内履行开工前的各项义务(包括更换不合格人员、提供合格的深化图纸设计),**兄弟公司在接到反诉状后继续采取了拖延的策略,而且提供了虚假的《产品购销合同》作为证据,鉴于**兄弟公司没有履行原合同的积极行动,也不愿意在原合同基础上经平等协商与高顺投资公司达成新的合同,且通过卑鄙手段就高顺投资公司因**兄弟公司无力履行合同的事实而提议双方重新签订新合同的通话私自录音,高顺投资公司已向**兄弟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具体理由如下:
1.高顺投资公司为加快北京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的建设,编制了《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多联式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号(招字)第004号)并对外招标,**兄弟公司根据高顺投资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图纸的要求进行投标并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供了投标文件,高顺投资公司接受了**兄弟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要约内容并确定**兄弟公司中标。在确定**兄弟公司中标后,**兄弟公司工作人员从高顺投资公司借阅涉诉工程的设计蓝图,且未就其投标文件要求进行任何补充和修改。
2.**兄弟公司为进入顺义区仁和镇二三产业基地开展经营活动,委托高顺投资公司在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建设生产研发用房,双方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约定**兄弟公司从高顺投资公司处定制房屋,约定:买受人应于签署定制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捌佰贰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在定制合同约定的生产研发用房交付前均需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印花税,并向买受人付清其依据定制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支付房屋,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在**兄弟公司中标、取走蓝图并未提出修改或补充招标文件的情形下,双方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1、招标文件((招)字第004号)以及投标文件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工程名称: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3.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3.工程范围:合同金额包含按标书要求的设备清单所约定的变频多联机室外机和室内机、连接铜管(含保温)、冷凝水管(含保温)、配管、分歧管、多联机室内机支吊架、控制线、现场钻孔等全部工程项目安装、调试、试验、检测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4.合同总价款17600000元。合同总价包含为工地交货、施工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包括货物随配附件、备品备件、工具、运抵指定交货地点费用、二次搬运费用、保险费、报装检测费、清关费(如有)、设计费(如有)、施工费、安装调试费、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人员培训费、售后服务、企业管理费、税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总和,本合同设备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5.设备型号、参数及功能详见《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多联式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投标文件》((招字)第004号);6.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须有原出厂合格证明;7.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备案;8.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规范及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并提供完整的相关产品的材质、性能检测等证明文件;9.乙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提供重点材料样品封样;10.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对于深化后的系统要满足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设计院)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设计要求。如若达不到设计的指标要求则乙方需要整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此项费用。11.如乙方提供的产品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标准,则相应的货物视为不合格产品,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工期不予顺延。12.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人员素质、数量及驻工地负责人,乙方不得延误,如三天内乙方还未实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质量、进度情况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13.除经甲方批准外,任何理由的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甲方有权按n×2‰×总合同价(n为延迟的天数)计算乙方的违约金。14.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同时约定了用工程款同比例去除购房款的付款方式。
在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约定:自甲、乙双方签订《定制合同》及《施工合同》(以最后一个合同签订日为准)视为乙方已经根据《定制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具体付款方式,以《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签订后,**兄弟公司并没有按照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高顺投资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没有在三日内完成施工准备各项工作,没有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供设备材料证明文件,并没有提交深化图纸计划,没有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更未提交合格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是空调系统工程施工的重要依据,无此图纸工程无法继续。经高顺投资公司催告,**兄弟公司仅派出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一名工作人员参加了2015年4月份的技术交底工作会议,其他人员根本没有出面,严重与招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应到人员不符。在交涉过程中,虽然**兄弟公司提供了多份所谓深化设计图纸,但均无法满足华通设计院审核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设计要求,且一直整改不合格。
因**兄弟公司迟迟不能完成上述义务,高顺投资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兄弟公司发出了《履行义务催告函》,催告**兄弟公司履行义务,**兄弟公司不仅不按照合同约定同高顺投资公司进行协商并履行义务,相反却在接到高顺投资公司的催告函后,炮制尚未得到高顺投资公司确认的《产品购销合同》,对其违约行为继续拖延。
鉴于**兄弟公司至今仍未有履行合同义务的积极行动,片面认为高顺投资公司对其无可奈何,不按高顺投资公司的催告内容履行约定义务,在接到高顺投资公司的反诉状后仍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且采取卑鄙手段将双方针对合同因**兄弟公司原因迟迟未能履行进行的重新签订新合同的意向性谈判内容私自录音,既不接受意向谈判中高顺投资公司的合理提议,而且也不愿意在原合同基础上继续完成其合同义务,现其已严重违约并拖延工期,且其严重不守诚信,导致高顺投资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为维护高顺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故针对**兄弟公司的无理诉讼请求提起反诉。
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审理过程中,高顺投资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反诉要求:1.判令**兄弟公司三日内履行开工前的各项义务(包括更换不合格人员、提供合格的深化图纸设计;2.判令**兄弟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审理过程中,高顺投资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将反诉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2.判令反诉费由**兄弟公司承担。
本案审理中,高顺投资公司将其反诉请求最终明确为:1.判决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自2015年12月17日解除。2.**兄弟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反诉被告**兄弟公司辩称:
我方起诉高顺投资公司是因为其意图全面毁约,并且已经作出了实际毁约的行为。高顺投资公司第一次提起反诉的时候,其诉讼请求也是要求履行合同的。我方针对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反诉状,是在我方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后,高顺投资公司才要求解除合同的。我方提交的证据也证实在合同履行期间,高顺投资公司全面意图毁约。高顺投资公司说我方伪造证据,如果高顺投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庭上乱说,那么我方要求追究高顺投资公司的责任。在高顺投资公司招标时、招标后分别向**兄弟公司提供了不同的三版工程设计图、补充一页设计图,是导致涉诉工程至今未能施工的全部原因。通过三版不全面、不同的设计图纸,以及高顺投资公司补充的设计图纸,可以很明显的证实是高顺投资公司没有将全部涉诉工程的设计图纸交给**兄弟公司,导致空调安装工程至今不能按高顺投资公司承诺的时间开工。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如此,**兄弟公司还是在图纸不全、高顺投资公司迟迟不能确定图纸的情况下,按现有资料,分别于2015年4月9日、4月16日、4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高顺投资公司交付了3版二次深化设计图。2015年7月30日,高顺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汪毅电话通知**兄弟公司,因高顺投资公司将涉诉工程中取暖用的锅炉房取消,进而要求增加空调在供暖季的制热功能。在高顺投资公司要求增加制热功能后,**兄弟公司在没有新的设计图纸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12日向高顺投资公司交付了第4版深化设计图,该版设计图增加了空调的制热功能。因此,高顺投资公司至今未向**兄弟公司交付全部确定的空调设计图纸,不能通知准确的开工时间、未进行施工交底,工程根本无法施工。2015年4月13日,**兄弟公司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了工作联系单,敦促高顺投资公司尽快给予准确的进场时间。2015年7月8日,**兄弟公司发送邮件催促高顺投资公司提供施工条件,以便进场施工,但高顺投资公司至今未回复。2015年10月29日,高顺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汪毅、茹丽辉经理向**兄弟公司的法人代表郑文凯明确提出减少空调安装施工工程量并要求退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兄弟公司向高顺投资公司支付15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约定,设备材料证明文件只有在**兄弟公司进场施工、需要安装的设备到达安装现场后才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供。至于《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兄弟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了相应的全部内容。**兄弟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高顺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才是涉诉空调系统安装工程至今没有开工的原因,高顺投资公司意图强行减少合同50%的工程量、强行废除或变更合同,才是双方产生争议的原因。高顺投资公司已经在反诉状中承认了其要求与**兄弟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的事实。高顺投资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合同是因为北京为了环境治理,不再允许新建锅炉供暖,导致高顺投资公司更改了原来的设计方案,增加了空调的制热功能。并且,涉诉工程的土建施工直至2015年10月底都没有完工,导致无法让**兄弟公司入场施工。高顺投资公司早在2015年7月份就要求**兄弟公司更改原先设计的空调安装方案,将原来最早设计的只有制冷功能的空调更改为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的空调,充分证实了高顺投资公司所称的因“**兄弟公司拖延至2015年10月份不能提供合格的深化设计,项目土建接近完工状态,且北京地区每年11月15日为供暖日,不得不将原燃气供暖方式改为空调供暖方式”是彻头彻尾、完全的谎言。高顺投资公司至今不能按合同约定通知开工时间是因土建项目迟迟未能完工,根本无法进行空调安装。**兄弟公司作为空调系统安装的施工方,只有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义务,没有任何设计义务或设计资质,上述工作仅仅是为了高顺投资公司完成增加空调制热功能后的免费帮助行为。2015年11月11日,**兄弟公司收到高顺投资公司发送的最新的增加制热功能的图纸后,应高顺投资公司的要求重新发送了部分报价。结合高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璿在录音中的陈述,足以证实高顺投资公司违约的基本事实。
高顺投资公司要求确定双方解除合同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没有法律依据,因在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期间,**兄弟公司已经于2015年11月23日提起(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的诉讼,明确要求高顺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案件审理期间,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寄送书面解除通知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且**兄弟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从第一次起诉截止到确认涉诉工程实际发包给他人实际无法继续履行之前均无变化,只是高顺投资公司以其实际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客观、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兄弟公司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不得不变更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涉诉合同的解除并不是由于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产生的法律后果,而是高顺投资公司的事实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产生的后果。**兄弟公司现同意解除涉诉合同,但合同解除的原因是高顺投资公司的恶意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客观不能履行,**兄弟公司不认可高顺投资公司所主张的合同解除时间以及解除原因。
第三人亚奇百擎公司就高顺投资公司的反诉请求述称:对我方和**兄弟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判断。
经审理查明:
高顺投资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招字)第004号《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设备供应及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记载如下内容:……(二)项目概要:1.工程名称: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多联机空调设备供应。2.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3.设计单位: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4.建设单位: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5.建筑面积:99956㎡……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要求:……3.安装工程包括各种辅材辅料,由各投标单位自行测算工程量并报价。但必须按照图纸测算和施工,并在中标后将深化设计……5.各单位报价为主要设备采购、辅材辅料采购、系统安装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综合报价,如无甲方重大变更原因,此报价为一次性包死价格。……四、商务要求:……(六)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须提交:(1)A包段:25万元人民币、(2)B包段:25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需交到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
**兄弟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郑文凯持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参与前述招投标。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顺投资公司在前述(招字)第004号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合计50万元。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函》记载,其投标报价为A包段10002547.20元、B包段9186493.53元。
高顺投资公司在确定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之后,并未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签订合同,在确定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就下调合同价格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郑文凯遂以其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公司的名义与高顺投资公司直接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兄弟公司并未按照高顺投资公司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高顺投资公司直接更换中标单位,**兄弟公司则直接将原来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中的单位名称、投标价格、项目工作人员等进行修改后作为己方的投标文件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双方实际未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兄弟公司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记载如下内容:我公司将在中标后五天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提交图纸深化设计计划,并进行设计工作,确保设计功能与能效的实现,按甲方规定的计划开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调系统安装及调试工作。与设计单位配合协调的主要措施为:负责施工图的设计深化工作,经设计院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与其它专业分包商协调绘制管线综合图、安装节点大样等图纸,避免因安装位置冲突造成的返工;定期向设计方介绍施工情况及采用的施工工艺;在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交与设计有关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听取设计方的意见……。本工程总工期91天,我公司将在中标后三天内完成所有准备工作,进驻现场分两部分开始工作,以由项目总工为首组织设计部和技术部根据报批的图纸深化计划,进行深化设计施工图工作,按甲方计划开工前完成深化设计工作,由项目生产经理组织工程部、合约部与土建总包进行预留预埋的清点校对和交接工作,并配合土建预埋预留至结构工程施工完毕;接到中标通知三日内,向业主提交一份详细的深化施工图计划,并根据批准后深化施工图计划进行图纸深化工作,包括多联空调系统深化计划、关键部位详细设计(管线综合布置图、安装节点大样图),计划在五天以内完成此项工作,并经审批后作为施工依据。所有设备、材料的预选、审定论证、采购方式、订货和采购程序、以及各项测试检验工作均严格遵照标书及合约文件要求严谨进行,并服从业主、监理的监督指导。严格按照合约文件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业主所审定通过的采购方案进行设备、主材及其它材料的订货和采购。凡业主(建设单位)订货或参与订货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价格与支付条件以及供货时间、运输方式、售后服务等,应主动请示业主之意见,并积极配合进行接货、检验和保管。设备、材料订货前,严格按程序向业主提供技术资料及供货依据,主要包括:设备、材料生产厂商(或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红章)、资格声明、国际质量认证文件;具有权威机构认证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制造许可证、产品鉴定书、产品合格证书;厂商企业简介、业绩及近三年国内、外完成或正在进行的项目及质量情况;产品样本(说明书);厂商(或代理商)的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在京的售后服务机构地址、售后服务联系电话及传真;投标供方的设备交货期证明文件,制造商授权代理书;生产厂商符合要求的保修期承诺及须提供的备品备件名录;材料样品等。……
2015年2月5日,**兄弟公司作为乙方、高顺投资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如下:……1.1工程名称: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1.2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1.3工程范围:合同金额包含按标书要求的设备清单所约定的变频多联机室外机和室内机、连接铜管(含保温)、冷凝水管(含保温)、配管、分歧管、多联机室内机支吊架、控制线、现场钻孔等全部工程项目安装、调试、试验、检测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本合同金额一次性包死,不再做任何签证。……2.工程期限: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5月;计划竣工时间:2016年5月,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3.合同价款:3.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大写):壹仟柒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7600000元(详见工程预算书)。……3.2.1上述合同总价包含为工地交货、施工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3.2.2本合同设备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3.2.5乙方负责按华通设计院图纸设计的位置预留设备的电源接线。4.材料设备:4.1本工程主要设备:4.1.1设备型号、参数及功能详见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多联式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投标文件((招字)第004号)……6.施工管理:6.1甲方工作:……6.1.2组织乙方、总包方及监理参加施工交底。6.1.3积极协调乙方和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6.1.4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等工作。……6.2乙方工作:6.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备案。……6.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提供重点材料样品封样,并于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3日内报送甲方审查批准。施工中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经甲方核准的总进度计划具备法律效力。……6.2.12乙方应配合装修等其他专业与自身相关的工作。……7.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7.5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对于深化后的系统要满足华通设计院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设计要求。如若达不到设计的指标要求则乙方需要整改,则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此项费用。……9.付款方式:9.1工程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的3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金额为2795280元(大写:贰佰柒拾玖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9.2工程进度款:乙方室内机设备到场后,甲方支付设备总价的5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安装工程按月报进度量,每月付已安装工程安装费的5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设备安装完成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8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9.3工程完工款: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总额的1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9.4工程结算付款:待双方结算完成后,甲方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7日内累计付至本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同比例去除购房款),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按本合同第12条保修条款执行。……10.违约责任:……10.1.2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人员素质、数量及驻工地负责人,乙方不得延误,如三天内乙方还未实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质量、进度情况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因乙方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乙方无条件退货、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其它:13.1本合同所定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接供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14.合同生效与终止: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合同附件:16.1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2合同附件包括:1、招标文件((招字)第004号)。2、招标答疑文件及空调工程招标文件更正补充函。3、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招字)第004号)。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在高顺投资公司就涉诉工程的多联机空调系统进行招投标以及其与**兄弟公司签订前述《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时,涉诉工程原设计蓝图中存在燃气锅炉房并采用园区内的燃气锅炉集中供XX暖采暖的方式在冬季采暖季期间采暖。
**兄弟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所列人员姓名及其职务、证书名称及其专业情况如下:1.项目经理赵金峰、证书名称建造师、级别二级、机电工程专业;2.技术负责人杨昆、证书名称建造师、级别二级、机电工程专业;3.商务经理刘丽娇、证书名称造价员、安装工程专业;4.预算员马晓景、证书名称造价员、安装工程专业;5.材料员丁慧、证书名称材料员、材料员专业;6.工程部经理王新、证书名称项目经理、机电工程专业;7.专职安全员吴洪彪、证书名称安全员、机电工程专业;8.资料员郑武召、证书名称资料员、资料员专业;9.施工员刘国力、证书名称施工员、水暖工程专业;10.施工员王永强、证书名称施工员、水暖工程专业;11.质检员陈猛、证书名称质检员、暖通专业。
就前述项目管理人员截止到双方发生诉讼纠纷之前参与涉诉工程施工情况一节,双方作出如下陈述:(1)**兄弟公司陈述称工程部经理王新负责工程施工管理,曾经去涉诉项目工地六、七次;高顺投资公司认可王新确曾到过涉诉项目工地但未记录其到访次数。(2)**兄弟公司陈述其商务经理刘丽娇到涉诉项目现场,负责技术、商务,并向项目经理赵金峰汇报工作,而项目经理赵金峰、技术负责人杨昆、预算员马晓景、材料员丁慧、专职安全员吴洪彪、资料员郑武召、施工员刘国力、王永强、质检员陈猛都未曾到过涉诉项目现场,亦未与高顺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接触过,**兄弟公司对此解释称因涉诉项目在发生纠纷之前尚处于前期施工准备阶段实际施工尚未开始。高顺投资公司则称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直都是刘丽娇与其工作人员联系、接触,赵金峰、杨昆等人从未跟其工作员接触过,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刘丽娇既负责技术也负责商务。
就**兄弟公司向高顺投资公司及华通设计院提交的深化设计图纸都有哪些人参与一节,**兄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丽娇确认系由其绘制,但解释称其向项目经理赵金峰、技术部负责人杨昆请示过。
**兄弟公司拟在涉诉工程使用的约克品牌多联机空调设备的销售人员罗某,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应**兄弟公司的要求,曾经参与跟进涉诉工程的前期洽商、合同签约以及签约后施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过程。在**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签订涉诉合同之前,2014年年底,罗某就已经陪同郑文凯、刘丽娇一起去涉诉工程所在地,与高顺投资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技术上的沟通,到2015年11月份,因**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就涉诉工程的施工范围、增加空调制热功能后报价等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就不去了。
证人罗某〔身份证号码×××;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主管〕到庭作出如下陈述:(1)在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之前,罗某作为多联机空调系统的供货厂商的代表,经**兄弟公司联系就曾到访涉诉工程,因为**兄弟公司拟采购约克品牌的多联机空调设备用于涉诉工程。(2)罗某称**兄弟公司直接从约克品牌的经销商、代理商亚奇百擎公司购买涉诉工程所需设备,亚奇百擎公司则从罗某所在单位购置**兄弟公司所需产品。(3)罗某作为供货厂商的销售代表去涉诉项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向业主单位即高顺投资公司介绍约克品牌空调设备技术性能与优势、了解工程进度、项目规划、资金状况、设备技术状况的咨询与安装建议等。罗某虽然并非**兄弟公司或者亚奇百擎公司的员工,但其参与并跟进项目的直接原因是根据其所在公司的销售业绩考核规定,使用约克品牌的工程项目是谁跟进的,对应的销售业绩就是谁的。(4)罗某通常与**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文凯或者委托代理人刘丽娇一起去涉诉项目,大概去过八九趟,后因涉诉项目出现设计更改,并未进场施工,而罗某关注的就是约克品牌的空调设备销售情况。罗某去涉诉项目时并未进入施工工地,对于其不再去工地之前,涉诉工程房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情况其并不清楚。(5)罗某认为涉诉项目无需根据华通设计院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按照华通设计院的图纸就可以直接安装,设计图纸已经很清楚了。此外,罗某明确其参与涉诉项目不负责设计工作,只负责约克品牌空调设备的销售。(6)涉诉项目在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出现冬季供暖方式改变后,空调系统应由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因为空调系统功能要求出现重大变化,而原来的招投标文件中多联机空调系统主要是用来制冷,冬季采暖由地暖供暖,不主要依赖空调系统来供暖,原来华通设计院的原始设计图上只考虑制冷参数了,如果改为冬季使用空调系统供暖,则需要由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出蓝图,空调系统的室内机、室外机都得加大,管路也要变粗,强电也要相应调整变化,整个空调系统的设计图都得变,因此,地采暖的供暖方式取消后的空调重新设计图纸应该是由华通设计院出具,重新设计空调系统的设计图不应该由**兄弟公司来出,因为**兄弟公司没有设计资质。(7)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根据工期要求提前订货,以方便生产工厂提前生产备货。涉诉项目使用的空调室内机、室外机从订货到送到工地需要30至50天。亚奇百擎公司就涉诉工地上使用的销售给**兄弟公司的多联机空调设备并没有与罗某所在的公司订货、签订合同,也没有交款。涉诉工程并非实际开工,罗某所在的公司并未向**兄弟公司或者亚奇百擎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罗某所在的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经常出现此类情况。因为涉诉工程没有实际施工,罗某所在公司的约克空调设备最终没有实际销售至涉诉工程项目,罗某之前多次来涉诉项目就相当于白跑了。(8)虽然**兄弟公司的投标文件上已经载明了在涉诉工地上需要使用的多联机空调型号及数量,并且**兄弟公司为了施工需要提前备料购置空调设备,但是,因为空调系统的设计方案出现变更,空调数量、型号均需要调整,且没有最终确定下来,所以,亚奇百擎公司并未与罗某所在的公司签订购买用于涉诉工程的多联机空调设备的合同。因为亚奇百擎公司与罗某所在的公司之间就涉诉工程空调使用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因此,亚奇百擎公司并无需向罗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9)涉诉工程空调项目冬季的采暖方式发生变化后对室内机、室外机的直接影响是原来投标文件中的所有空调型号、管径都得换,进而对工程款有影响,工程的总造价上升的比例应该是13%至25%,前述变化相当于交易的标的物发生变化。在改变冬季采暖方式空调增加制热功能之后,空调系统涉及设计变更,多联机空调系统的精确工程报价在设计变更后需要深化设计出来之后计算得出,但是大致数额可以根据经验估算出来。(10)在罗某参与涉诉工程项目的时候,**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的多联机空调设备肯定是约克的品牌,至于用什么型号、用多少就以后再说了。涉诉工地上使用的空调型号,同一厂商生产的型号都是一样的,并没有根据涉诉工程定制特殊型号的多联机空调设备。(11)涉诉工程最早的设计图纸是有锅炉房的,原来设计的是冬季使用燃气的锅炉供暖。据罗某所知,涉诉工程空调项目在空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后,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出图纸需要收取变更设计费,华通设计院并未重新设计空调系统蓝图,高顺投资公司想省设计费用,所以让罗某跟**兄弟公司之间做变更后的空调系统设计。为此,罗某曾经与刘丽娇等人在华通设计院的办公室与华通设计院总工程师张晓鸥讨论空调系统设计变更、增加空调系统制热功能的具体设计方案,由空调生产厂商及安装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设计方案后报送到华通设计院审核,以便于为高顺投资公司节省重新设计的设计费用。(12)涉诉工程的空调安装、施工在深化设计图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对其他部分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不是特别大。因为管线整体设计时都是预留好的,空调系统深化设计时只是微调,不是颠覆性的改变,对空调生产厂商、**兄弟公司的安装没有影响很大,涉诉工程空调系统的深化设计图与地暖的施工不牵扯。(13)按照正常的空调系统施工流程,发包方甲方向空调安装施工企业提供图纸时,应该一并提交纸质版蓝图和电子版蓝图,而空调系统施工安装企业做二次深化设计时是应该在设计蓝图的电子版上修改进行标记。空调系统施工安装企业在做完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后必须征求发包方即甲方和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经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才能作为施工依据。
2015年4月11日,**兄弟公司给高顺投资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1份。该联系单主要记载:“我司与贵司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中约定的空调为约克品牌,该品牌空调加工周期为40个工作日,且加工完毕后如用户不及时提货,厂商不为用户提供存货服务或存货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希望贵方能给予我方准确的进场时间,便于我方订货,以免造成设备不能及时进场影响施工进度。我方需根据贵方提供的进场时间,准备施工前材料进场及人员安排等一系列事宜,恳请贵方能在我方进场前5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方准备施工,以保证施工进度。”
2015年7月3日,**兄弟公司给高顺投资公司又发送一份《工作联系单》,该联系单主要记载:1.空调室内机及室外机电源线由总包负责敷设,我司负责接线,室内机控制线管由总包预留,控制线由我司提供及安装;2.因空调施工图纸室内机位置及数量与原蓝图位置、数量不符,原空调预留电源线管及控制线管位置需根据现空调施工图纸进行调整,该工作由总包进行,我方把空调施工图纸提供给总包单位;3.原蓝图预留控制线管为一个控制器控制两台室内机,常规做法为一个控制器控制一台室内机,我方安装的空调也可用一个控制器控制两台室内机,请确定具体做法;4.原蓝图空调电源线与控制线部分位置在同一线管内敷设,因空调控制为12V电压,不能与强电同走一个线管,可能会引用干扰,此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请进行改正。
**兄弟公司主张该两份《工作联系单》可以证实其积极要求履行合同,但高顺投资公司至今没有任何回复。高顺投资公司认可收到前述《工作联系单》,但辩称根据《工作联系单》可以看出**兄弟公司根本没有订货,也不能证实**兄弟公司已经履行了二次深化设计的义务。
2015年11月19日,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发出《履行义务催告函》,内容如下:“……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贵司一直未能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进驻现场,至今未提交深化施工图计划,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等计划并向我司上报,贵司配备的管理人员刘丽娇、王新工作进展缓慢。贵司投标文件承诺工期为91天,贵司未能在合同签订后确保施工进度,现已严重违约。为此,我司要求贵司对刘丽娇予以调整,请贵司自接到本通知三天内按照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及合同约定实施各项工作、并安排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内所列人员进场报道(到)。”
2015年11月22日,**兄弟公司作出《回函》针对前述《履行义务催告函》作出答复,内容如下:“2015年11月20日,我公司收到了你公司邮寄送达的《履行义务催告函》,收到之后,对你公司催告函中严重违背基本事实和合同约定的叙述,我公司深感震惊并复函如下:2015年2月5日,我公司与你公司先后签订了《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以及《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在2015年2月10日与第三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完全做好了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但是,你公司不仅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至今未通知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施工交底”,导致我公司对第三方违约,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为甚者,在你公司意图对相关的施工图纸进行全部的重新修改,尚未与我公司就合同以及施工图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出具妄顾事实的函件,不仅毫无法律以及合同依据,更是丧失了经营者所应当具备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综上所述,如果你公司有什么想法或者意图,完全可以向我公司明言,我公司完全可以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让步处理。现在反观你公司的所为,不仅不会有助于解决你公司的意图,反而会加剧你公司欲求的实现难度。望三思!”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兄弟公司遂于2015年11月23日将高顺投资公司作为被告、将亚奇百擎公司作为第三人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要求:1.判令高顺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2.判令高顺投资公司赔偿**兄弟公司经济损失5604254.5元;3.判令诉讼费由高顺投资公司承担。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反诉要求:1.判令**兄弟公司三日内履行开工前的各项义务(包括更换不合格人员、提供合格的深化图纸设计);2.判令**兄弟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2015年12月17日,在本院审理(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过程中,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我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贵司发出《履行义务催告函》后,贵司至今没有完成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招字)第004号)及《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且至今未能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现已延误了工期。鉴于贵司既不调整人员也拒绝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和义务,我司在向顺义区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以反诉形式要求贵司履行义务后,贵司至今未完成合同义务且无任何积极行动,鉴于上述情况,故我司特通知贵司自即日起与贵司解除《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同时,因贵司未能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项下的义务,导致《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约定无法履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均受到影响。故通知贵司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派员前来我司协商《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及《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变更事宜以及《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后的合同责任。”
2016年1月28日,在本院审理(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过程中,高顺投资公司将反诉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2.判令反诉费由**兄弟公司承担。
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的审理中,**兄弟公司主张其为履行与高顺投资公司签署的涉诉合同,与亚奇百擎公司签署了《产品购销合同》,因高顺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对亚奇百擎公司构成了违约,如果亚奇百擎公司提起诉讼,其将赔偿亚奇百擎公司违约金5604254.5元。**兄弟公司主张该损失应由高顺投资公司进行赔偿。**兄弟公司提交的其与亚奇百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上记载买方**兄弟公司,卖方亚奇百擎公司;工程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合同总价11208509元;合同双方均不得违约,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签订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兄弟公司提交的其与亚奇百擎公司的合同系伪造的,该合同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招投标文件中的名称、数量不相符。高顺投资公司主张根据招投标文件,**兄弟公司应在订货前征求其意见,并落实具体的事宜。高顺投资公司辩称涉诉产品只有厂商的经销商才可以提供,不清楚亚奇百擎公司是否与厂商签署了经销合同,是否有经销资质。**兄弟公司主张其只要保证空调的材料和品牌就可以,亚奇百擎公司具有经销资质。**兄弟公司主张其在与亚奇百擎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告知了高顺投资公司,是以电话方式通知的。高顺投资公司称其未收到通知,且根据招投标文件,**兄弟公司需要提供设备材料生产厂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兄弟公司主张投标文件中有承诺和制造商的业绩表等材料。
2016年9月5日,本院就(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对**兄弟公司提出的前述要求高顺投资公司赔偿其与亚奇百擎公司之间《产品购销合同》的违约损失未予支持。
**兄弟公司不服(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京03民终1293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7年1月12日,亚奇百擎公司作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兄弟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该案案号为(2017)京0105民初4090号〕,该案中,亚奇百擎公司诉称理由如下:2015年2月10日,亚奇百擎(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百擎公司)与**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签订金额为11208509元的《产品购销售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合同生效后,亚奇百擎公司为履行合同积极准备产品,但**兄弟公司迟迟不明确交货时间。
2017年4月26日,**兄弟公司、亚奇百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兄弟公司向亚奇百擎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兄弟公司负担(于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亚奇百擎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5民初4090号民事调解书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案中,**兄弟公司持其与亚奇百擎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090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因高顺投资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100万元。
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兄弟公司所主张的因高顺投资公司违约造成**兄弟公司根据(2017)京0105民初4090号民事调解书需要向第三人亚奇百擎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兄弟公司围绕前述争议焦点主张:**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证实工程的开、竣工时间。签订上述合同后,**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在2015年2月1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没有明确的交货日期,只有具体的期间,约定交货的时间为亚奇百擎公司按照**兄弟公司通知的时间20日内交货,2015年4月11日工作联系单中提及的“便于我方订货”指向的是便于**兄弟公司向亚奇百擎公司发出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清单的通知。高顺投资公司援引2015年4月11日《工作联系单》中的内容辩解2015年4月11日**兄弟公司尚未对外签订涉诉工程所需要的购销合同与工程施工的事实不符,根据工程施工的惯例,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承包人都会及时去签订工程所需的设备与材料购销合同。工程施工需要备料,所以需要提前订,不可能五月份施工在五月份当月去购买施工用的设备和材料。**兄弟公司通过2015年4月11日的《工作联系单》能够证明其在积极主动履行合同。**兄弟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兄弟公司在涉诉工程上安装多联机空调设备的品牌是约克品牌,其和亚奇百擎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采购的空调设备也是约克品牌,并且《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工地地址就是在顺义区××大街×号,即涉诉工程所在地。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之前,**兄弟公司已经告知高顺投资公司。亚奇百擎公司是约克品牌的多联机空调设备的北京代理商,约克空调设备厂商派其工程师罗某一直和**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刘丽娇(负责工地技术)、胡永博同高顺投资公司主管工程技术的汪毅(负责技术)、冯素霞(负责商务、采购)接洽联系,罗某是约克空调设备厂商派驻在施工现场协助施工的工程师,高顺投资公司在双方接洽期间将很多图纸电子版通过邮件直接发给罗某,因此,高顺投资公司对**兄弟已经购买约克品牌的空调是知晓并认可的。此外,**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所列空调设备的数量、型号涵盖了**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所签订施工合同中使用空调设备的型号、数量,对于多余采购的空调设备型号、数量是为了涉诉项目的后续精装修,**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的合同如果正常履行,涉诉工程施工完以后,购置涉诉工程项目房产的相关单位入住后可能会采取分格打隔断的方式进行精装修,会造成需要对空调设备进行部分改造,**兄弟公司多订出来的空调设备是想将来用于承揽相关购买涉诉工程房产业主后续精装修的施工。因为如果整体的空调装修工程是**兄弟公司施工,那么,将来购买涉诉工程房屋的业主单位,在其精装修过程中需要对空调系统进行改装、装修会找到**兄弟公司。**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所购置的产品都是标准的工业产品,没有特殊的定制要求,不存在按照涉诉工程需要进行定制的问题。前述《产品购销合同中》的产品都是标准品,但是,空调生产厂商在生产之前要求支付相关货款,按照订单的需求进行生产,而空调产品的型号不存在定制的问题,但是产品的数量需要提前订货。
按照**兄弟公司提交的与亚奇百擎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亚奇百擎公司本身不生产合同中涉及的产品,需要向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采购,有鉴于此,本院要求**兄弟公司当庭答复:亚奇百擎公司在与**兄弟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后,如何向生产厂商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对此,**兄弟公司当庭答复如下:亚奇百擎公司有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的授权,双方之间关系好,具体亚奇百擎公司如何从约克广州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订购**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所涉及的货物具体细节,**兄弟公司并不清楚。
审理中,**兄弟公司、高顺投资公司就双方所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截止到双方发生诉讼纠纷尚未履行至实际进场施工安装阶段一节没有争议,**兄弟公司负责安装的施工人员确实没有进场,施工的设备、物料都没有进场,但双方均指责系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
高顺投资公司主张由于**兄弟公司未能兑现其合同承诺按照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及时完成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导致工程迟迟未能开工。
**兄弟公司则反驳称由于高顺投资公司未能及时向其提供涉诉工程空调系统设计蓝图电子版、提供的纸质版蓝图不完整,并且不积极配合其与华通设计院沟通协调以审核通过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图,并主张涉诉工程房屋主体结构、门窗安装等应当先行完成的工程施工出现迟延,并且,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7月份提出调整冬季采暖方式增加空调系统制热功能要求等导致工程迟迟未能开工。
就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取消锅炉房集中供XX暖采暖并增加空调系统制热功能洽商的过程一节,**兄弟公司主张:2015年7月份,高顺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汪毅通过电话向**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刘丽娇提出前述要求后,**兄弟公司通过邮件回复高顺投资公司答复招标版的产品热负荷能够满足涉诉工程的冬季制热需求,后来经过测算实际上满足不了,**兄弟公司后来又继续发给高顺投资公司多份热负荷计算的电子邮件。由于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7月份提出增加空调的冬季制热功能,实际上超出了招标文件的空调供热范围,在技术上满足前述要求需要对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管道全部重新进行设计,相关的工程款也应该进行调整,**兄弟公司据此向高顺投资公司提出重新修改双方所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但双方就**兄弟公司重新提交的空调系统报价以及重新修改前述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高顺投资公司则称其工作人员汪毅确曾在2015年7月份通过电话联系向**兄弟公司提出前述要求,但反驳称**兄弟公司需要完成空调系统图纸二次深化设计并经其与华通设计院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但至今**兄弟公司没有完成经华通设计院审核批准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并据此主张因**兄弟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能力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因为**兄弟公司未能及时完成原设计蓝图空调系统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造成天然气的管道管线无法施工,并造成屋内管道预留空间无法确定,高顺投资公司因而将涉诉工程的集中供XX暖采暖的采暖方式取消改用空调系统在冬季供暖。
**兄弟公司主张高顺投资公司迟迟不通知开工时间,且意欲解除双方的合同,故其提起(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的诉讼,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高顺投资公司认可未通知过**兄弟公司开工,但主张是因不具备开工条件。高顺投资公司主张是因**兄弟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没有按要求更换技术人员刘丽娇,超出了合理的期限完成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如果**兄弟公司具备设计能力,在工期内是可以完成工作的,**兄弟公司已丧失诚信了,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故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兄弟公司主张是因高顺投资公司没有完成土建才没有通知开工,且高顺投资公司想把29栋楼的一半空调施工工程另交给别人承包,并欲将2号楼卖给他人,双方对这两个问题未协商好,高顺投资公司才在2015年11月19日发了《履行义务催告函》。**兄弟公司主张其回函后高顺投资公司没有回复,其就提起了(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的诉讼。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在2015年11月24日收到**兄弟公司的回函,但**兄弟公司在2015年11月23日就已经提起了前述诉讼。
**兄弟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郑文凯与高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璿在2015年11月3日的电话通话录音〔郑文凯拨出的号码是153××××××××,钱璿接听的号码是138××××××××〕,用以证实高顺投资公司提出要求减少50%工程量的事实。
在该通话录音中,钱璿称“兄弟呀,我这么跟你说,因为咱们也忙活半天,要是把你放了我也于心不忍,咱这都不容易,工程本来这个年段也不好拿,然后呢,这块我是想说,把小楼所有的都由你来做,然后大楼的呐,因为现在大楼为什么我考虑没给你大楼呢,大楼一个是设计院这边就甭说了,另一个是大楼会上的非常慢,1#楼基本上得明年下半年才建了,所以说你主要的大楼5、6、7、13、14,1#,13、14#号楼上的会比较慢,虽然合同差不多一半对一半,实际上就是比较慢,这样的话,你这边把小楼所有2000多平方米的都给你了,如果你想做,行的话咱就,也不是把你的合同废了,咱们重新更改一下,你把数量调整一下,然后,这个也就没有问题了,房子事情就你自己定,你要愿意要你就要,不愿要你就退了也没问题,这都成,怎么着都行,反正这个事咱们赶紧把他弄成了就行了。”郑文凯则称“是,你说这个,上次我记得你跟我说过,你说那家过来帮忙的,人家不想要咱的活,这怎么还把活弄出去了。”钱璿答复称“因为大的设计院跟我们强调好几次,不放心。”郑文凯称“嗨,那倒不是不放心的事,因为之前那个谁嘛。”钱璿称“你不信这原话就是设计院直说的。”郑文凯称“这个倒不是,因为我们跟设计院沟通也还行,包括后来一次我给你发短信说设计方案的时候也是这么个情况,都知道。”钱璿称“你听我说大兄弟,我觉得到这个份上,大家都能让一步就让一步吧,大家差不多就得了,弄的你说往下你要真要是,大家都不开心,也没意思是吧,都是好玩嘛。”郑文凯答“呵呵,我也是这么想,事是这么个事,那这样,你容我两天,你让我这个,因为我这两天,昨天晚上十点多了我还。”钱璿称“你就别墨迹了,因为就这么点事,因为现在周围项目还没开始呢,好多因素你得考虑是吧,就算是,昨天和徐总也说了,他是不是也给你打电话了。”郑文凯答“没错,昨天十点多找我。”钱璿称“因为都是朋友介绍的,他也不想把这事弄的很麻烦,我也说是,因为本身来的时候,好多程序咱都没走,好多东西都是直接,都是因为朋友,他别因为,后来他跟我说,我说是,没问题,别因为朋友回头把这事弄的反倒不好了,是吧,配合度都高一点。”郑文凯答“是,是,是,我这不是因为手里有合同嘛,觉得这事怎么一下子就没了呢,我捉摸捉摸这里面肯定有什么事。”钱璿称“没没,后面好几期呢,你如果真的,咱们这配合挺好的没问题,我这现在就给你写承诺后面都是你的都没问题,比如说你现在往下做,就是1#楼他们肯定不装,连幕墙还没上呢装什么呀。”郑文凯答“行、行,我那什么吧钱总,这个我。”钱璿称“这样,你得两天我这时间等不起,我这样,我等你明天,你看怎么弄,然后你告诉我一声,然后咱俩一商量就完了。”郑文凯答“行,我这两天,我这两天咱们碰个面吧,碰个面咱们详细的聊聊。”
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前述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通话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但反驳称前述通话的背景是因为**兄弟公司作不出二次深化设计,茹丽辉遂向刘丽娇提出能否做一半的施工量,刘丽娇回去跟郑文凯汇报后,郑文凯给钱璿打的前述电话。在2015年11月11日,**兄弟公司根据电话沟通的结果向高顺投资公司重新报价。高顺投资公司提议变更原合同,但是,双方就变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前述通话录音内容不全面,通话录音仅能体现高顺投资公司基于**兄弟公司未能完成二次深化设计的情况提议变更合同,因**兄弟公司不同意变更合同,该提议对双方并未产生约束力,在**兄弟公司表示拒绝的情形下,**兄弟公司有义务按照原合同继续完成二次深化设计图纸。
就高顺投资公司配合**兄弟公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提供涉诉工程设计蓝图及其电子版的时间节点等事实,**兄弟公司认可其工作人员刘丽娇曾经在2015年2月4日从高顺投资公司借阅涉诉工程的纸质版蓝图,并于2015年3月4日将借阅的纸质版蓝图归还。**兄弟公司主张高顺投资公司迟延向其提交设计蓝图电子版是造成其二次深化设计工作困难的直接原因,并解释称做二次深化设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在电子版的蓝图上做标记,比较方便、快捷,工作效率比较高,因为无法在纸质版上做标记。而涉诉工程的电子版蓝图是高顺投资公司在2014年11月25日发给**兄弟公司一个标准层的电子版蓝图(不含一层和顶层),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则是**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刘丽娇在2015年5月份从高顺投资公司拷贝的,在做招投标的时候,**兄弟公司曾经向高顺投资公司索要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但被高顺投资公司拒绝。
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兄弟公司在2015年5月份从其公司拷贝了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但否认其曾拒绝**兄弟公司索要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反驳称**兄弟公司并未向其提出前述要求,并主张其没有义务向**兄弟公司提供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双方在涉诉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
就取消涉诉工程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取消地采暖的采暖方式后,双方沟通洽商的过程一节。**兄弟公司陈述称:华通设计院在2015年11月9日将其更改后的暖通设计图纸和空调系统强电图纸发给了高顺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汪毅,汪毅将邮件转发给了罗某,并要求**兄弟公司根据华通设计院更改后的图纸重新报价,**兄弟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将其重新报价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高顺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冯素霞,但因重新报价的价格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随即发生纠纷,进而诉至本院。
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其确曾要求**兄弟公司重新报价,并提出缩减**兄弟公司的施工范围,但辩称其提出缩减**兄弟公司施工范围的原因在于高顺投资公司认为**兄弟公司的深化设计、施工能力不足。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在2015年11月11日**兄弟公司通过向其工作人员冯素霞发送电子邮件重新报价,高顺投资公司认为**兄弟公司重新报价的价格明显过高,双方未能就重新报价达成一致意见,高顺投资公司遂要求**兄弟公司仍然按照最开始未更改冬季采暖方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高顺投资公司随即在2015年11月19日向**兄弟公司发函,要求其按照原来的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更换工作人员,但**兄弟公司没有及时答复,在高顺投资公司收到**兄弟公司回函的时,**兄弟公司在法院已经起诉〔即(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高顺投资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兄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审理过程中,**兄弟公司并未采取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2015年12月17日,高顺投资公司又通过快递邮寄发函给**兄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进而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月28日变更其反诉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
就**兄弟公司重新报价的范围以及双方洽商过程等相关情况,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如下事实:应高顺投资公司要求,**兄弟公司根据华通设计院在2015年11月9日重新设计后的空调系统图纸重新报价,并且重新报价的范围是3、4、8、9、11、12、15至29号楼的,前述建筑每栋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左右,均属于涉诉项目中相对面积较小的独栋办公楼,涉诉项目其余的1、2、5、6、7、13、14号楼面积较大,并没有在重新报价范围之内。**兄弟公司重新报价后的楼房面积大概是原来整个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半。也就是说,前述3、4、8、9、11、12、15至29号楼的总建筑面积49394平方米接近于1、2、5、6、7、13、14号楼的总建筑面积,是原来双方所签订的空调系统施工面积所涉及的楼房总建筑面积一半。
高顺投资公司解释称其在重新报价时确实是只让**兄弟公司就3、4、8、9、11、12、15至29号楼进行重新报价,前述建筑每栋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左右,是涉诉项目中相对面积较小的独栋办公楼,涉诉项目其余的1、2、5、6、7、13、14号楼面积较大,没有在重新报价范围之内,其中,1号楼面积最大建筑面积17800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是双方定制合同约定卖给**兄弟公司的),5、6、7号楼建筑面积是5088平方米,13、14号楼建筑面积是5000平方米。高顺投资公司解释称其之所以没有把前述面积较大楼栋的空调系统安装工程继续交给**兄弟公司重新报价,是因为其担心**兄弟公司的技术实力不够,而3、4、8、9、11、12、15至29号楼的每栋楼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楼层结构大体相当,二次深化设计工作比较简单,做出一个楼来复制就可以了。**兄弟公司同意重新报价,也实际给高顺投资公司提交了重新报价,**兄弟公司就3、4、8、9、11、12、15至29号楼进行重新报价的价格为1200元,双方就重新报价后的价格没有达成一致。
就重新报价的价格未达成一致后为何发函要求**兄弟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一节,高顺投资公司解释称因为**兄弟公司报价过高,会由此导致其前期开发成本过高,考虑项目开发成本,高顺投资公司想还是按照原合同履行,不再取消地暖采暖的采暖方式,继续采用最初的设计方案施工。对此,**兄弟公司当庭反驳称,高顺投资公司在更改设计图纸取消原设计的集中供XX暖采暖方式增加空调冬季制热需求之后,要求**兄弟公司重新报价,在就重新报价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又要求**兄弟公司按照原合同、原设计履行没有道理。
庭审中,本院要求**兄弟公司解释说明其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二次深化设计图纸需要多少工作人员花费所长时间制作完成?**兄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丽娇答复如下:(1)在有设计蓝图电子版的情况下,三个人需要五个工作日完成二次深化设计图。(2)交给高顺投资公司的第一版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是刘丽娇一个人做的,花了二至三个工作日。(3)交给高顺投资公司的第二版深化设计图纸是刘丽娇一个人做的,花了三个工作日。(4)交给高顺投资公司的第三版深化设计图纸是刘丽娇一个人做的,花了一个工作日,因修改幅度不大。(5)交给高顺投资公司的第四版深化设计图纸是刘丽娇、刘晓颖、丁慧三个人用五个工作日做的。
**兄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启凯当庭补充解释称深化设计图纸在由刘丽娇做完了之后,其工作人员杨昆要负责审核。
庭审中,本院要求**兄弟公司解释说明,其派驻到高顺投资公司涉诉工程工地的工作人员除了刘丽娇以外,还有谁,具体负责的工作范围?**兄弟公司派驻到涉诉工程的工作人员在涉诉工程工地是否有办公地点,办公地点由谁负责提供?对此,**兄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丽娇答复如下:除了刘丽娇以外还有胡永博(负责施工)、王新(工程部经理,负责施工),就前述三人。刘丽娇负责商务(价格、合同、报价)、技术。在涉诉工程工地,**兄弟公司没有具体办公地点,前述人员就在**兄弟公司的办公室办公,当时办公地点在潘家园眼镜城附近,通常与高顺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沟通,需要到施工现场勘验或者开协调会都是到施工工地高顺投资公司的办公室。在2014年11月底招投标到2015年4月份期间,前述人员自己开车去涉诉项目工地,平均一周去一次。在2015年4月到7月份调整冬季采暖方案之前期间,前述人员去过3、4次涉诉项目工地。在2015年7月后到起诉前就重新报价,去过一次涉诉项目工地。此外,去华通设计院大概去了十次左右,乘坐地铁去大概半个小时左右。
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兄弟公司在涉诉项目工地并无办公场所,并认可刘丽娇所述前往涉诉项目工地的情况大体属实。
审理中,高顺投资公司提交大量涉诉工程的《施工日志》用于证实涉诉工程房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度情况,具体情况如下:(1)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6月13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6月13日1号楼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2)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3月22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3月22日2号楼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3)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4月22日3号、4号楼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另外,25、26、27号三栋楼已经开始做屋面防水,23、24号楼已经做完防水,开始做闭水试验。(4)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4月18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4月18日25、26、27号楼已经开始屋面找平层,施工到了收尾阶段。(5)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12月3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4年12月3日28、29号楼6层顶板模板已经完成,主体已经竣工,此外,7号楼已经至封顶阶段,23、24号楼已经施工至5层顶板。(6)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12月28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4年12月28日8、9号楼已经封顶。(7)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12月6日的《施工日志》证明11、12号楼在2014年12月6日已经施工至5层,23、24号楼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28、29号楼也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8)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12月14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4年12月14日11、12号楼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23、24号楼顶板已经施工完毕,开始女儿墙施工,11、12号楼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9)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1月8日13号楼一共9层已经施工至顶层封顶阶段。(10)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1月4日的《施工日志》证明13、14号楼都是9层,并在2015年1月4日已经施工至封顶阶段,25、26、27号楼已经施工至顶层,8、9、10号楼顶层已经施工完毕,开始做女儿墙。(11)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5月26日15、16号楼已经施工至封顶,17号楼也已经封顶。(12)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5月27日17、18、19、20、21、22号楼已经施工至六层顶板钢筋绑扎。(13)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12月10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4年12月10日23、24号楼已经施工至六层顶板钢筋绑扎,28、29号楼已经施工至女儿墙钢筋绑扎。(14)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5年1月5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5年1月5日13号楼已经施工至顶层顶板模板阶段,25、26、27号楼施工至顶板钢筋绑扎阶段。(15)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日期为2014年12月7日的《施工日志》证明在2014年12月7日23、24号楼施工至6层顶板模板阶段。28、29号楼施工至6层顶板钢筋绑扎阶段。
另查一:就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设计及其变更、深化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技术问题,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至华通设计院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35号西派国际3号楼的会议室对该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王丽华以及该工程暖通专业负责人郭建忠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王丽华、郭建忠的陈述能够确认如下事实:(1)华通设计院在工程设计图中设计的涉诉项目冬季采暖方式原来因为市政管网的条件不太好,所以在开始设计的图纸中在项目范围内自建锅炉房采暖,使用自建锅炉房为项目的冬季采暖提供热源,锅炉房是采用燃气锅炉。(2)涉诉项目在实际开工后原来设计的锅炉房并未实际施工建设,高顺投资公司在项目开工后变更了原来项目设计的冬季采暖方式,原来项目设计的冬季采暖方式为地板热辐射采暖,使用项目内的自建锅炉房提供的热水作为采暖热源,后来实际施工时,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将地板热辐射采暖取消,完全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在冬季提供采暖,所以,原来设计的锅炉房就没有必要再单独建设了。(3)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取消地暖采暖方式进而取消锅炉房之前,华通设计院设计蓝图中涉诉工程项目也是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但在变更冬季采暖方式之前的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设计用途是冷暖两用的,但主要功能用于制冷,虽然也可以制热,但是制热的负荷没那么高,因而只能适用于过渡季的供暖,不能用于采暖季的供暖,过渡季一般指的是十月中下旬天气转冷到正式供热之前(北京的正式供热时间是11月15日)以及三月十五日停暖之后到天气转暖之前。也就是说,原设计方案中的多联机系统虽然是冷暖两用的,但其负荷不能满足冬季采暖季也就是11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的冬季制热采暖需求。(4)在华通设计院出具的涉诉工程暖通设计总说明蓝图中明确记载“多联机空调系统待确定厂商后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前述要求的“二次深化设计”具体指向的内容及其原因是华通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在设计施工图时主要根据建筑的面积、墙体结构、层高等技术指标,计算建筑的冷热负荷需求,具体核算空调系统的制冷量、制热量、楼面荷载重量、噪声、用电量等多方面的技术要求,由于不同厂商生产的多联机空调设备的技术指标存在差异,所以,在华通设计院的设计总说明中明确要求多联机空调设备等待确定具体厂商后需要二次深化设计,二次深化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冷媒管的管径大小,多联机空调系统能够制冷制热的面积一般不会特别大,一般的制冷制热的面积不超过一千平方米,所以,通常根据空调系统是否需要独立运作、方便管理、节省费用等需要来具体设计,所以比较常见的是一个楼层独立设计一个多联机空调系统,该系统独立运行,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以及连接的管道系统,由于系统制冷制热的面积存在差异以及不同厂商的室内机和室外机技术参数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在确定供货厂商和具体使用的机组型号以后再明确管径。二、对于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的管道走向在华通设计院的设计图中已经标定,施工单位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微调,如果施工单位在二次设计时需要对空调系统作出较大调整,需要与华通设计院沟通,以方便协调其它专业管线包括消防、水暖电暖等走向避免出现管线之间的冲突。三、多联机的供货厂商需要给华通设计院提供设备参数表,华通设计院要根据原来设计计算的暖热负荷和节能规定来核查厂商提供的设备能否符合设计要求。四、由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负责将华通设计院原来设计的暖通施工图电子版提供给安装施工单位,由安装施工单位根据华通设计院原来设计的蓝图电子版以及使用的设备具体参数进一步明确设备安装的位置、路径等细节作为将来施工的依据,深化设计图纸作为施工安装的依据,也就是将深化设计图纸作为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安装施工的依据。二次深化设计时需要在原来的设计蓝图上标注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数据:1、室外机的准确定位,室外机安装的位置、重量、用电量;2、室内机定位、型号、管道具体走向、管径规格、管径坡度、管径标高;3、室内机与室外机对应关系的系统图;4、室内机的通风口的平面图以及安装位置等详细信息;5、设备参数表。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就是具体的施工安装图纸。(5)在涉诉工程项目实际开始施工后,高顺投资公司要求修改设计,取消锅炉房和地采暖,华通设计院应其要求修改了设计后报给了负责强制审核涉诉工程项目图纸的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并由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报送建委和规划部门备案,以便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6)就前述要求中的“二次深化设计”应该由谁来实际负责实施一节,王丽华、郭建忠表示具体由谁来负责二次深化设计在具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不确定的,华通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只审核厂商的技术数据。具体谁来负责深化设计,华通设计院作为项目设计单位是不介入的。(7)从技术上讲,合格的多联机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应当完成空调设计总说明、设备表、通风平面图,并由华通设计院来审核二次深化设计是否与之前的设计蓝图相匹配,是否达到设计蓝图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8)多联机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完成后需要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报送给华通设计院审查,华通设计院只针对高顺投资公司,不针对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实际供货单位。就涉诉项目而言,华通设计院只与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其他相关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华通设计院只与高顺投资公司进行接洽、沟通。(9)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具体依据是华通设计院的设计图纸、空调参数和设计规范。深化设计所需要的数据在华通设计院设计的蓝图上已经标注出来了,如果做深化设计的单位想去现场进行勘验与测量也可以去,能看懂图的原则上施工单位在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时候不会对每一栋楼、每一层房屋详细的进行实地现场勘验与测量。施工单位在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时能够依据华通设计院出具的设计蓝图的电子版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因为华通设计院出具的设计蓝图上的数据是比较完善的。(10)经过庭审质证查明,华通设计院原始的室内机出风口是四面出风的出风口,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其后来在空调工程招标时对空调出风口进行了优化,设计成了风管式的。据此,本院询问两种空调出风口的方式差距有多大?郭建忠明确答复,原始的室内机出风口是四面出风的出风口。从性能上来看差别不大,从外观上看差别较大。这种改变对室内主管道的影响不是很大,只需要对连接风管进行调整。(11)本院明确询问,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要求将锅炉房取消不采取地暖方式采暖而完全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方式采暖,对华通设计院原来设计的多联机空调系统改变是颠覆性的改变还是小的修改?也就是说在出现前述调整后,是否需要根据高顺投资公司提出的前述要求重新设计涉诉工程的空调系统并重新计算相关的技术参数?对此,郭建忠明确答复:前述改变对原始设计是颠覆性改变,需要重新设计,原来的图纸作废。重新设计空调系统图以后需要报送给强制审查的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忘记了。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应该持有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认可修改以后的空调设计图的报告,上面应该记载着审核通过的时间。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审核确认通过修改后的空调设计图后新的空调设计图才能作为后续深化设计和施工的依据。(12)本院明确询问,在增加冬季制热需求的多联机采暖系统相对于原来未修改之前的多联机空调系统在技术上以及设备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颠覆性的差异?对此,王丽华明确答复:参数变化增加供热需求的应该是要贵一些,但是具体多少不清楚。郭建忠同意前述意见,并表示参数变化很大,增加冬天多联机采暖的需求以后需要对机器的制热量和制暖量进行重新核算,如果满足不了新的空调系统的设计需要,就要更换设备型号。(13)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取消地暖采暖后的空调系统重新设计实际是由华通设计院来负责的,前述重新设计按理说应该收费的,因为双方之间合作关系较好,加上空调系统设计相对于整个项目的设计来说工作量没有那么大,没有就该项设计修改单独收费。(14)就承揽涉诉工程空调安装施工的**兄弟公司是否就深化设计图纸与华通设计院直接接洽一节,郭建忠明确表示一般只与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沟通,不直接与**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触,即使**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来过华通设计院,也是高顺投资公司带来的,主要讨论技术问题,其并不是审查对方身份及工作单位的情况。所以印象不是很深。
**兄弟公司认可王丽华和郭建忠所陈述的内容,并主张经法院向王丽华、郭建忠调查核实的内容能够认定由于高顺投资公司改变了采暖方式,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未完工,调查笔录证实高顺投资公司在向法庭陈述时没有实事求是,表现在如下方面:1、涉诉工程原来的设计采暖方式是自建锅炉房,但高顺投资公司陈述是采取市政集中采暖的方式;2、高顺投资公司更改涉诉项目的供暖方式之后,华通设计院实际上修改了相应的暖通系统设计,但是,高顺投资公司陈述是其公司另行委托麦克维尔厂商进行的变更设计;3、**兄弟公司将前后几版深化设计方案直接提交给了高顺投资公司,高顺投资公司在之前的庭审中一再辩解其没有义务接收**兄弟公司提交的深化设计方案,一再辩解其没有义务将**兄弟公司提交的深化设计方案经由自己提交给华通设计院进行审核,但是根据郭建忠和王丽华的陈述,能够认定华通设计院只与高顺投资公司直接接洽,并不与**兄弟公司直接接洽,因此,高顺投资公司关于深化设计图纸应该由**兄弟公司直接向华通设计院报送的辩解理由不成立;4、郭建忠和王丽华一致陈述,高顺投资公司应当将暖通施工图电子版交给承揽空调工程的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依据暖通工程施工图纸电子版进行深化设计,但是,在之前的庭审中高顺投资公司一再辩解其没有义务向**兄弟公司提交暖通系统施工图的电子版,其以涉及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或者迟延向**兄弟公司提交暖通施工图的电子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而之前的庭审中已经查明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5月8日才将暖通施工图的电子版交给**兄弟公司;5、高顺投资公司改变供暖方式后,郭建忠表示对于原来的设计图纸是颠覆性的改变,需要重新做设计,但是高顺投资公司一直不承认不认可这一点,其一再辩解变更采暖方式只是微调就能够达到变更采暖方式的需求;6、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需要对华通设计院在采暖方式变更后重新设计的暖通工程设计图重新审核通过后,相关的暖通工程设计图才能作为后续施工及深化设计的依据,高顺投资公司主张是因为**兄弟公司二次深化设计没有完成导致涉诉工程空调系统施工未能实际进行与客观事实不符;7、王丽华、郭建忠明确表述深化设计主要是对冷媒管路、冷媒路由、冷媒管径、室外机安装位置、重量、用电量、室内机型号、设备参数表等进行深化设计,**兄弟公司2015年2月份从高顺投资公司处接到的招标图纸是不完整的图纸,**兄弟公司在不完整的图纸基础上作出深化设计图已经包括了前述内容。高顺投资公司在之前的庭审中陈述的深化设计需要去施工现场逐层逐楼查勘,但实际上依据华通设计院的图纸就可以进行深化设计,并不需要现场查勘。
高顺投资公司则称关于华通设计院涉诉项目的原有供暖方式的表述不清,高顺投资公司原来的设计方案是市政的燃气管道通到园区内,使用园区的自建锅炉房进行集中供暖,之前在涉诉项目内设计有燃气锅炉房,后来取消了。高顺投资公司辩称变更采暖方式对于暖通系统是颠覆性的改变一节,郭建忠之前并没有跟高顺投资公司提及过,高顺投资公司认为变更采暖方式对暖通系统设计只是适当的调整,高顺投资公司主张郭建忠对暖通系统的改变表述为颠覆性的改变是为了描述其工作量。高顺投资公司主张郭建忠并没有向其发出原来空调系统设计图纸作废的告知,其因而认为供暖方式的改变只是对供暖系统图纸的修改,此外,王丽华陈述空调系统重新设计是华通设计院设计的,但实际上是华通设计院在重新设计的时候,高顺投资公司向华通设计院提供过第三方麦克维尔空调设备厂商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变更采暖方式后的空调系统设计资料,况且,华通设计院并未明确告知高顺投资公司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提交的路径,实际上**兄弟公司去过华通设计院,华通设计院也并未直接拒绝接待。
另查二:2015年2月5日,**兄弟公司、高顺投资公司签订《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签订合同编号为DSDZHT2015001〕,约定主要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第三条、基本情况……该生产研发用房为2幢。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生产研发用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出卖人委托预测该生产研发用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暂定,其预测建筑面积共552.1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52.16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0平方米。……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该生产研发用房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生产研发用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15000.00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0.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8月30日买受人交付该生产研发用房。(二)该生产研发用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生产研发用房已经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生产研发用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1、市政基础设施:……(3)供暖:天然气供暖……。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生产研发用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生产研发用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千分之叁(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生产研发用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第十五条、交接手续:……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契税、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约定见附件五补充协议第二条、办理产权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在接收该生产研发用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证。……第十九条、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该生产研发用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二)转移登记……。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述合同附件二载明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如下:买受人选择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买受人应于签署定制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房款共计大写:捌佰贰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
前述合同附件五载明双方约定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生产研发用房交付:1.1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在定制合同约定的生产研发用房交付前均需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印花税,并向出卖人付清其依据定制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二条、产权办理:2.1虽然在定制合同签署时出卖人暂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但买受人仍然愿意定制购买该生产研发用房。买卖双方同意在出卖人完成该生产研发用房初始登记后按定制合同约定内容换签正式的网签现房买卖合同。如果买受人届时拖延、拒绝签署的,则出卖人除有权相应顺延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期限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定制合同,由买受人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三条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协助出卖人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证书的有关资料、未及时交纳相关税费、票据)导致出卖人未按定制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时间完成转移登记的,定制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应顺延,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第三条、合同解除:3.1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定制合同解除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定制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3.1.1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定制合同第五条约定中生产研发用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在定制合同解除前,出卖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第六条、其他:……6.5本补充协议构成定制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定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如有冲突之处,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双方特别确认,本补充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免除、加重任何一方责任或不合理的排除任何一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2015年2月5日,高顺投资公司作为甲方、**兄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约定如下内容:根据甲方、乙方签署的《定制合同》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就甲方以应付乙方的设备工程款其中一部分折抵乙方购买甲方的房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自甲、乙双方签订《定制合同》及《施工合同》(以最后一个合同签订日为准)视为乙方已经根据《定制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二、具体的付款方式,以《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三、在甲方未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之前,乙方又将其房屋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第三方办理合同主体变更及过户手续。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前述《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高顺投资公司、**兄弟公司亦发生纠纷,**兄弟公司将高顺投资公司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16)京0113民初2143号〕,要求:1、高顺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兄弟公司交付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大街×号的编号为第2幢的生产、研发用房。2、高顺投资公司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向**兄弟公司交付上述生产、研发用房之日止,按照每天24847.20元的标准向**兄弟公司支付违约金。3、高顺投资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完成《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的约定义务止,按照每天24847.20元的标准向**兄弟公司支付违约金。4、高顺投资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完成《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的约定义务止,按照每天24847.20元的标准向**兄弟公司支付违约金。5、诉讼费由高顺投资公司负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履行义务催告函》、《回函》、图纸、深化设计图纸、通话录音、招标书、投标文件、工作联系单、邮件截图打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法庭不应当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为《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及其解除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
本案中,经过庭审质证,经本院向华通设计院负责涉诉工程设计工作的王丽华、郭建忠调查核实,并结合约克品牌多联机空调设备厂商的销售代表罗某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7月份提出取消涉诉工程原先设计的燃气锅炉房及集中供XX暖采暖的采暖方式而改由使用多联机空调设备在冬季采暖是对原空调系统的颠覆式改变,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前述修改要求后,华通设计院需要重新设计空调系统蓝图,并需要将其重新设计的空调系统蓝图报送给强制审查涉诉工程施工图纸的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审核确认通过修改后的空调设计图后新的空调设计图才能作为后续二次深化设计和施工的依据。而原来作为高顺投资公司、**兄弟公司招投标依据及双方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基础性条件的空调系统设计图纸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前述修改要求后并由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空调系统蓝图后实际已经作废。高顺投资公司作为涉诉工程的发包方,显然对此均知晓,因而才会出现在2015年11月11日由**兄弟公司应高顺投资公司要求根据华通设计院在2015年11月9日重新设计后的空调系统图纸就缩减施工承包范围的空调系统工程承包价格重新报价。高顺投资公司对于在华通设计院根据其要求重新设计空调系统后双方原来所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一节,显然是明知的。在双方就重新设计后的空调系统承包价格、承包范围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高顺投资公司随即在2015年11月19日向**兄弟公司发函要求继续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兄弟公司则以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案件诉讼的方式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指出,高顺投资公司在明知空调系统设计蓝图已经更改前述合同已经事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诉求,假装糊涂,玩弄规则,有违诚信。本案中,高顺投资公司一再指责**兄弟公司因技术实力不足而未能及时完成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但应当指出,**兄弟公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基础显然是华通设计院出具的设计蓝图,而涉诉工程空调系统的设计蓝图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更改冬季采暖方式后出现重大修改后需要重新设计。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兄弟公司技术能力不足,但与此同时又主张**兄弟公司二次深化设计进度缓慢是导致其更改冬季采暖方式增加空调系统功能的原因,其前述主张本身明显存在逻辑矛盾。**兄弟公司完成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的进度情况,明显受制于高顺投资公司向其提供华通设计院的空调系统设计蓝图及其电子版的进度,显然并非高顺投资公司更改冬季采暖方式的原因,亦非最终导致《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导致《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际原因在于高顺投资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实际进场施工前调整了涉诉工程的冬季采暖方式,据此,《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为高顺投资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兄弟公司违约损失及其合理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兄弟公司主张其为准备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进而与亚奇百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因高顺投资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进而导致其对亚奇百擎公司构成违约,并依据《产品购销合同》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09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高顺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损失100万元。现已查明,在**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洽商、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之前,经由**兄弟公司联系,罗某就作为约克品牌空调设备供货厂商的销售代表,陪同郑文凯、刘丽娇等去涉诉项目担当协助**兄弟公司向高顺投资公司介绍约克品牌空调设备技术性能与优势、了解工程进度、项目规划、资金状况、设备技术状况的咨询与安装建议等工作内容。并且,在前述合同签订之后,结合往来电子邮件截图能够证明,罗某亦参与后续合同双方就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的沟通、洽商、协调等事项,据此足以认定**兄弟公司与罗某所在的单位即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间有条件、有渠道充分沟通,并根据涉诉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灵活决定采购涉诉工程所需的设备物资。审理中,**兄弟公司、亚奇百擎公司一致指认双方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涉及的空调设备系由亚奇百擎公司从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采购,但罗某则明确指认亚奇百擎公司就涉诉工地上使用的销售给**兄弟公司的多联机空调设备并没有与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际订货和签订合同,也没有交款。因涉诉工程的空调系统安装施工并未实际开工,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并未向**兄弟公司或者亚奇百擎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罗某明确陈述其在销售产品过程中经常出现此类情况,**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罗某长期接洽、联系、合作,对此显然不可能不知情。综上,结合罗某作为约克品牌空调设备生产厂商的销售代表深度参与**兄弟公司和高顺投资公司之间合同洽商、签订以及二次深化设计的沟通与协调过程,况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兄弟公司将其与亚奇百擎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其违约后果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明确告知高顺投资公司,**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之间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涉及的违约责任显然已经明显超出高顺投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据此,本院对**兄弟公司主张的该项违约金损失不予支持。
应当指出,**兄弟公司在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之前的沟通、洽商过程中,以及在签订前述合同之后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等实际施工前的前期准备过程确实进行相应投入并支出费用,前述合同因高顺投资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实际施工开始前调整了涉诉工程的冬季采暖方式而事实上不能履行,高顺投资公司作为违约方理应赔偿**兄弟公司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在涉诉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并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兄弟公司依据其估算得出的工程完工后的可得利润主张其违约损失数额明显过高,况且,其估算所得的利润损失数额亦明显超出高顺投资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据此,对于高顺投资公司应当赔偿**兄弟公司违约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庭审查明的合同实际履行进度,并结合同行业平均利润能够反映出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情况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
二、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损失一百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九千四百六十五元,由**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四万元(已交纳),由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四百六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七十元,由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涂长江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仝 贺
书 记 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