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13民初2143号
原告**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院诚盈中心5号楼4层4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66563499-9,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5010382100。
法定代表人郑文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启凯,北京凯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政辉,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07664586-8。
法定代表人钱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丽辉,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诉被告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顺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涂长江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李芳、王淑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兄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启凯、被告高顺投资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军与茹丽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兄弟公司诉称:
2015年2月5日,**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先后签订了《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上述合同分别约定:1、高顺投资公司以828.24万元的总价为**兄弟公司定制建设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大街×号的编号为第2幢的生产、研发用房(高顺投资公司承诺该房的基本情况为:框架结构,地上二层,地下一层,套内建筑面积552.16平方米);高顺投资公司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兄弟公司且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具备使用条件。若高顺投资公司违反约定,应当分别按照已付房价款日千分之三向**兄弟公司支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义务之日止。2、**兄弟公司以1760万元的价格承揽高顺投资公司全部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的空调工程,高顺投资公司承诺该工程于2015年5月份开工,具体开工时间由高顺投资公司另行通知且应当组织各方进行“施工交底”。3、自**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签署《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后,视为**兄弟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兄弟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在2015年2月10日与第三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完全做好了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并且,**兄弟公司应高顺投资公司的要求,无息出借给高顺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维益埃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但是,高顺投资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兄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下,故诉至法院,要求:1、高顺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兄弟公司交付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镇××大街×号的编号为第2幢的生产、研发用房。2、高顺投资公司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向**兄弟公司交付上述生产、研发用房之日止,按照每天24847.20元的标准向**兄弟公司支付违约金。3、高顺投资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完成《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第十二条第1项的约定义务止,按照每天24847.20元的标准向**兄弟公司支付违约金。4、高顺投资公司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完成《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第十二条第2项的约定义务止,按照每天24847.20元的标准向**兄弟公司支付违约金。5、诉讼费由高顺投资公司负担。
被告高顺投资公司辩称:
高顺投资公司同意继续履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但是,双方同日签订的《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与《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双方就《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且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因**兄弟公司违约行为导致解除,在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发出催告函之后,**兄弟公司仍然拒绝履行,最终导致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兄弟公司应当以高顺投资公司向其发出催告函之日作为基准日,向高顺投资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因**兄弟公司应当支付的购房款未交付,高顺投资公司可以拒绝向**兄弟公司交付房屋,**兄弟公司以高顺投资公司未向其实际交付房屋为由主张高顺投资公司存在违约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高顺投资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招字)第004号《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设备供应及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记载如下内容:……(二)项目概要:1.工程名称: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多联机空调设备供应。2.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3.设计单位:华通设计顾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设计院〕。4.建设单位: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5.建筑面积:99956㎡……第一部分: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要求:……3.安装工程包括各种辅材辅料,由各投标单位自行测算工程量并报价。但必须按照图纸测算和施工,并在中标后将深化设计……5.各单位报价为主要设备采购、辅材辅料采购、系统安装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综合报价,如无甲方重大变更原因,此报价为一次性包死价格。……四、商务要求:……(六)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须提交:(1)A包段:25万元人民币、(2)B包段:25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需交到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
**兄弟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郑文凯持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由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参与前述招投标。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高顺投资公司在前述(招字)第004号招标文件中列明的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账户转账汇款合计50万元。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函》记载,其投标报价为A包段10002547.20元、B包段9186493.53元。
高顺投资公司在确定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单位之后,并未与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实际签订合同,在确定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就下调合同价格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郑文凯遂以其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公司的名义与高顺投资公司直接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兄弟公司并未按照高顺投资公司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高顺投资公司直接更换中标单位,**兄弟公司则直接将原来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中的单位名称、投标价格、项目工作人员等进行修改后作为己方的投标文件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双方实际未重新办理招投标手续。
2015年2月5日,**兄弟公司作为乙方、高顺投资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主要合同条款如下:……1.1工程名称: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项目。1.2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大街×号。1.3工程范围:合同金额包含按标书要求的设备清单所约定的变频多联机室外机和室内机、连接铜管(含保温)、冷凝水管(含保温)、配管、分歧管、多联机室内机支吊架、控制线、现场钻孔等全部工程项目安装、调试、试验、检测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本合同金额一次性包死,不再做任何签证。……2.工程期限: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5月;计划竣工时间:2016年5月,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3.合同价款:3.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大写)壹仟柒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7600000元(详见工程预算书)。……3.2.1上述合同总价包含为工地交货、施工含税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3.2.2本合同设备价款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3.2.5乙方负责按华通设计院图纸设计的位置预留设备的电源接线。4.材料设备:4.1本工程主要设备:4.1.1设备型号、参数及功能详见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多联式空调机组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投标文件((招字)第004号)……6.施工管理:6.1甲方工作:……6.1.2组织乙方、总包方及监理参加施工交底。6.1.3积极协调乙方和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工程施工提供便利条件。6.1.4组织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工程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等工作。……6.2乙方工作:6.2.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报甲方备案。……6.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提供重点材料样品封样,并于合同签订后,设备进场3日内报送甲方审查批准。施工中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进行施工。经甲方核准的总进度计划具备法律效力。……6.2.12乙方应配合装修等其他专业与自身相关的工作。……7.工程质量和技术要求:……7.5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深化设计,对于深化后的系统要满足华通设计院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设计要求。如若达不到设计的指标要求则乙方需要整改,则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此项费用。……9.付款方式:9.1工程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付合同总价的3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金额为人民币2795280元(大写:贰佰柒拾玖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9.2工程进度款:乙方室内机设备到场后,甲方支付设备总价的5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安装工程按月报进度量,每月付已安装工程安装费的5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设备安装完成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8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9.3工程完工款:全部安装完成并通过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总额的10%(同比例去除购房款)。9.4工程结算付款:待双方结算完成后,甲方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后7日内累计付至本工程总结算总价的95%(同比例去除购房款),剩余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按本合同第12条保修条款执行。……10.违约责任:……10.1.2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人员素质、数量及驻工地负责人,乙方不得延误,如三天内乙方还未实施,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质量、进度情况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因乙方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由乙方无条件退货、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其它:13.1本合同所定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供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14.合同生效与终止:14.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合同附件:16.1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6.2合同附件包括:1、招标文件((招字)第004号)。2、招标答疑文件及空调工程招标文件更正补充函。3、投标文件(招标编号:(招字)第004号)。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在高顺投资公司就涉诉工程的多联机空调系统进行招投标以及其与**兄弟公司签订前述《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时,涉诉工程原设计蓝图中存在燃气锅炉房并采用园区内的燃气锅炉集中供XX暖采暖的方式在冬季采暖季期间采暖。
2015年2月5日,**兄弟公司、高顺投资公司签订《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签订合同编号为DSDZHT2015001〕,约定主要合同条款如下:……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第三条、基本情况……该生产研发用房为2幢。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生产研发用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出卖人委托预测该生产研发用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暂定,其预测建筑面积共552.1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52.16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0平方米。……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该生产研发用房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生产研发用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5000.00元……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0.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8月30日买受人交付该生产研发用房。(二)该生产研发用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1、该生产研发用房已经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生产研发用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第十二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1、市政基础设施:……(3)供暖:天然气供暖……。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生产研发用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生产研发用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千分之叁(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生产研发用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根据第五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第十五条、交接手续:……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契税、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约定见附件五补充协议第二条、办理产权时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交纳的相关费用,并在接收该生产研发用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证。……第十九条、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该生产研发用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二)转移登记……。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前述合同附件二载明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如下:买受人选择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买受人应于签署定制合同当日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房款共计大写:捌佰贰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
前述合同附件五载明双方约定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生产研发用房交付:1.1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在定制合同约定的生产研发用房交付前均需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印花税,并向出卖人付清其依据定制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二条、产权办理:2.1虽然在定制合同签署时出卖人暂未取得销售许可证,但买受人仍然愿意定制购买该生产研发用房。买卖双方同意在出卖人完成该生产研发用房初始登记后按照定制合同约定内容换签正式的网签现房买卖合同。如果买受人届时拖延、拒绝签署的,则出卖人除有权相应顺延产权转移登记办理期限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外,另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定制合同,由买受人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三条中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3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及时协助出卖人到指定地点办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证书的有关资料、未及时交纳相关税费、票据)导致出卖人未按照定制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时间完成转移登记的,定制合同约定的时间相应顺延,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第三条、合同解除:3.1若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定制合同解除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定制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3.1.1买受人须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定制合同第五条约定中生产研发用房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在定制合同解除前,出卖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交易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第六条、其他:……6.5本补充协议构成定制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定制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如有冲突之处,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双方特别确认,本补充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无不当,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免除、加重任何一方责任或不合理的排除任何一方主要权利的情况。
2015年2月5日,高顺投资公司作为甲方、**兄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约定如下内容:根据甲方、乙方签署的《定制合同》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就甲方以应付乙方的设备工程款其中一部分折抵乙方购买甲方的房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一、自甲、乙双方签订《定制合同》及《施工合同》(以最后一个合同签订日为准)视为乙方已经根据《定制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二、具体的付款方式,以《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为准。三、在甲方未取得该房屋初始登记之前,乙方又将其房屋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第三方办理合同主体变更及过户手续。四、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19日,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发出《履行义务催告函》,内容如下:“……于2015年2月5日签订了《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贵司一直未能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并进驻现场,至今未提交深化施工图计划,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等计划并向我司上报,贵司配备的管理人员刘丽娇、王新工作进展缓慢。贵司投标文件承诺工期为91天,贵司未能在合同签订后确保施工进度,现已严重违约。为此,我司要求贵司对刘丽娇予以调整,请贵司自接到本通知三天内按照投标文件的相关承诺及合同约定实施各项工作、并安排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内所列人员进场报道(到)。”
2015年11月22日,**兄弟公司作出《回函》针对前述《履行义务催告函》作出答复,内容如下:“2015年11月20日,我公司收到了你公司邮寄送达的《履行义务催告函》,收到之后,对你公司催告函中严重违背基本事实和合同约定的叙述,我公司深感震惊并复函如下:2015年2月5日,我公司与你公司先后签订了《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以及《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履行合同,在2015年2月10日与第三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完全做好了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但是,你公司不仅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至今未通知我公司开始进场施工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施工交底”,导致我公司对第三方违约,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为甚者,在你公司意图对相关的施工图纸进行全部的重新修改,尚未与我公司就合同以及施工图纸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出具罔顾事实的函件,不仅毫无法律以及合同依据,更是丧失了经营者所应当具备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综上所述,如果你公司有什么想法或者意图,完全可以向我公司明言,我公司完全可以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协商让步处理。现在反观你公司的所为,不仅不会有助于解决你公司的意图,反而会加剧你公司欲求的实现难度。望三思!”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兄弟公司遂于2015年11月23日将高顺投资公司作为被告、将亚奇百擎(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奇百擎公司)作为第三人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要求:1.判令高顺投资公司继续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2.判令高顺投资公司赔偿**兄弟公司经济损失5604254.5元;3.判令诉讼费由高顺投资公司承担。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12月10日反诉要求:1.判令**兄弟公司三日内履行开工前的各项义务(包括更换不合格人员、提供合格的深化图纸设计);2.判令**兄弟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2015年12月17日,在本院审理(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过程中,高顺投资公司向**兄弟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我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贵司发出《履行义务催告函》后,贵司至今没有完成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字)第004号)及《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且至今未能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合格的深化设计图纸,导致工程迟迟不能开工,现已延误了工期。鉴于贵司既不调整人员也拒绝完成开工前的各项工作和义务,我司在向顺义区人民法院递交反诉状,并以反诉形式要求贵司履行义务后,贵司至今未完成合同义务且无任何积极行动,鉴于上述情况,故我司特通知贵司自即日起与贵司解除《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同时,因贵司未能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项下的义务,导致《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约定无法履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项下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均受到影响。故通知贵司在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派员前来我司协商《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及《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变更事宜以及《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后的合同责任。”
2016年1月28日,在本院审理(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过程中,高顺投资公司将反诉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于2015年2月5日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2.判令反诉费由**兄弟公司承担。
2016年1月28日,**兄弟公司就《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的继续履行争议将高顺投资公司诉至本院,即为本案。庭审中,《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标的房屋已于2016年10月19日办理初始登记至高顺投资公司名下,坐落位置为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12号楼1至2层01,房屋建筑面积为536.3㎡。《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京(2016)顺义区不动产权第0040519号。加盖有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户口专用章的《规划施工号与门牌、楼牌编号对照表》显示,规划施工号为2#厂房对应的门楼牌编号为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14规(顺)建字0053号。
审理中,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编号为京建发(2016)30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军民结合高科技创新园等五个项目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证明涉诉项目具备销售条件,高顺投资公司进一步解释称在双方签订《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时,涉诉房屋尚处于期房状态,当时销售手续正在完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涉诉房屋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已经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销售许可。高顺投资公司表示,如果双方之间就涉诉房屋继续履行,需要相互配合办理涉诉房屋的网签手续。**兄弟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目的,并明确表示同意相互配合办理涉诉房屋的网签手续。
本院曾于2016年9月5日以**兄弟公司在其民事起诉状中所列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作出(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兄弟公司不服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确定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京03民终1293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重审立案后的案号为(2017)京0113民初2861号。
审理中,原、被告就双方所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截止到双方发生诉讼纠纷尚未履行至实际进场施工安装阶段一节没有争议,**兄弟公司负责安装的施工人员确实没有进场,施工的设备、物料都没有进场,但双方均指责系因对方违约行为导致。
高顺投资公司主张由于**兄弟公司未能兑现其合同承诺按照合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及时完成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导致工程迟迟未能开工。
**兄弟公司则反驳称由于高顺投资公司未能及时向其提供涉诉工程空调系统设计蓝图电子版、提供的纸质版蓝图不完整,并且不积极配合其与华通设计院沟通协调以审核通过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图,并主张涉诉工程房屋主体结构、门窗安装等应当先行完成的工程施工出现迟延,并且,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7月份提出调整冬季采暖方式增加空调系统制热功能要求等导致工程迟迟未能开工。
就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取消锅炉房集中供XX暖采暖并增加空调系统制热功能洽商的过程一节,**兄弟公司主张:2015年7月份,高顺投资公司工作人员汪毅通过电话向**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刘丽娇提出前述要求后,**兄弟公司通过邮件回复高顺投资公司答复招标版的产品热负荷能够满足涉诉工程的冬季制热需求,后来经过测算实际上满足不了,**兄弟公司后来又继续发给高顺投资公司多份热负荷计算的电子邮件。由于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7月份提出增加空调的冬季制热功能,实际上超出了招标文件的空调供热范围,在技术上满足前述要求需要对空调室内机、室外机、管道全部重新进行设计,相关的工程款也应该进行调整,**兄弟公司据此向高顺投资公司提出重新修改双方所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但双方就**兄弟公司重新提交的空调系统报价以及重新修改前述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高顺投资公司则称其工作人员汪毅确曾在2015年7月份通过电话联系向**兄弟公司提出前述要求,但反驳称**兄弟公司需要完成空调系统图纸二次深化设计并经其与华通设计院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但至今**兄弟公司没有完成经华通设计院审核批准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并据此主张因**兄弟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能力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因为**兄弟公司未能及时完成原设计蓝图空调系统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造成天然气的管道管线无法施工,并造成屋内管道预留空间无法确定,高顺投资公司因而将涉诉工程的集中供XX暖采暖的采暖方式取消改用空调系统在冬季供暖。
**兄弟公司主张高顺投资公司迟迟不通知开工时间,且意欲解除双方的合同,故其提起(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的诉讼,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高顺投资公司认可未通知过**兄弟公司开工,但主张是因不具备开工条件。高顺投资公司主张是因**兄弟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没有按要求更换技术人员刘丽娇,超出了合理的期限完成工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如果**兄弟公司具备设计能力,在工期内是可以完成工作的,**兄弟公司已丧失诚信了,无法达成合同目的,故其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兄弟公司主张是因高顺投资公司没有完成土建才没有通知开工,且高顺投资公司想把29栋楼的一半空调施工工程另交给别人承包,并欲将2号楼卖给他人,双方对这两个问题未协商好,高顺投资公司才在2015年11月19日发了《履行义务催告函》。**兄弟公司主张其回函后高顺投资公司没有回复,其就提起了(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的诉讼。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在2015年11月24日收到**兄弟公司的回函,但**兄弟公司在2015年11月23日就已经提起了前述诉讼。
**兄弟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郑文凯与高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璿在2015年11月3日的电话通话录音〔郑文凯的拨出号码是153××××××××,钱璿的接听号码是138××××××××〕,用以证实高顺投资公司提出要求减少50%工程量的事实。
在该通话录音中,钱璿称“兄弟呀,我这么跟你说,因为咱们也忙活半天,要是把你放了我也于心不忍,咱这都不容易,工程本来这个年段也不好拿,然后呢,这块我是想说,把小楼所有的都由你来做,然后大楼的呐,因为现在大楼为什么我考虑没给你大楼呢,大楼一个是设计院这边就甭说了,另一个是大楼会上的非常慢,1#楼基本上得明年下半年才建了,所以说你主要的大楼5、6、7、13、14,1#,13、14#号楼上的会比较慢,虽然合同差不多一半对一半,实际上就是比较慢,这样的话,你这边把小楼所有2000多平方米的都给你了,如果你想做,行的话咱就,也不是把你的合同废了,咱们重新更改一下,你把数量调整一下,然后,这个也就没有问题了,房子事情就你自己定,你要愿意要你就要,不愿要你就退了也没问题,这都成,怎么着都行,反正这个事咱们赶紧把他弄成了就行了。”郑文凯则称“是,你说这个,上次我记得你跟我说过,你说那家过来帮忙的,人家不想要咱的活,这怎么还把活弄出去了。”钱璿答复称“因为大的设计院跟我们强调好几次,不放心。”郑文凯称“嗨,那倒不是不放心的事,因为之前那个谁嘛。”钱璿称“你不信这原话就是设计院直说的。”郑文凯称“这个倒不是,因为我们跟设计院沟通也还行,包括后来一次我给你发短信说设计方案的时候也是这么个情况,都知道。”钱璿称“你听我说大兄弟,我觉得到这个份上,大家都能让一步就让一步吧,大家差不多就得了,弄的你说往下你要真要是,大家都不开心,也没意思是吧,都是好玩嘛。”郑文凯答“呵呵,我也是这么想,事是这么个事,那这样,你容我两天,你让我这个,因为我这两天,昨天晚上十点多了我还。”钱璿称“你就别墨迹了,因为就这么点事,因为现在周围项目还没开始呢,好多因素你得考虑是吧,就算是,昨天和徐总也说了,他是不是也给你打电话了。”郑文凯答“没错,昨天十点多找我。”钱璿称“因为都是朋友介绍的,他也不想把这事弄的很麻烦,我也说是,因为本身来的时候,好多程序咱都没走,好多东西都是直接,都是因为朋友,他别因为,后来他跟我说,我说是,没问题,别因为朋友回头把这事弄的反倒不好了,是吧,配合度都高一点。”郑文凯答“是,是,是,我这不是因为手里有合同嘛,觉得这事怎么一下子就没了呢,我捉摸捉摸这里面肯定有什么事。”钱璿称“没没,后面好几期呢,你如果真的,咱们这配合挺好的没问题,我这现在就给你写承诺后面都是你的都没问题,比如说你现在往下做,就是1#楼他们肯定不装,连幕墙还没上呢装什么呀。”郑文凯答“行、行,我那什么吧钱总,这个我。”钱璿称“这样,你得两天我这时间等不起,我这样,我等你明天,你看怎么弄,然后你告诉我一声,然后咱俩一商量就完了。”郑文凯答“行,我这两天,我这两天咱们碰个面吧,碰个面咱们详细的聊聊。”
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前述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通话时间为2015年11月3日,但反驳称前述通话的背景是因为**兄弟公司作不出二次深化设计,茹丽辉遂向刘丽娇提出能否做一半的施工量,刘丽娇回去跟郑文凯汇报后,郑文凯给钱璿打的前述电话。在2015年11月11日,**兄弟公司根据电话沟通的结果向高顺投资公司重新报价。高顺投资公司提议变更原合同,但是,双方就变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前述通话录音内容不全面,通话录音仅能体现高顺投资公司基于**兄弟公司未能完成二次深化设计的情况提议变更合同,因**兄弟公司不同意变更合同,该提议对双方并未产生约束力,在**兄弟公司表示拒绝的情形下,**兄弟公司有义务按照原合同继续完成二次深化设计图纸。
就高顺投资公司配合**兄弟公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提供涉诉工程设计蓝图及其电子版的时间节点等事实,**兄弟公司认可其工作人员刘丽娇曾经在2015年2月4日从高顺投资公司借阅涉诉工程的纸质版蓝图,并于2015年3月4日将借阅的纸质版蓝图归还。**兄弟公司主张高顺投资公司迟延向其提交设计蓝图电子版是造成其二次深化设计工作困难的直接原因,并解释称做二次深化设计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在电子版的蓝图上做标记,比较方便、快捷,工作效率比较高,因为无法在纸质版上做标记。而涉诉工程的电子版蓝图是高顺投资公司在2014年11月25日发给**兄弟公司一个标准层的电子版蓝图(不含一层和顶层),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则是**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刘丽娇在2015年5月份从高顺投资公司拷贝的,在做招投标的时候,**兄弟公司曾经向高顺投资公司索要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但被高顺投资公司拒绝。
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兄弟公司在2015年5月份从其公司拷贝了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但否认其曾拒绝**兄弟公司索要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反驳称**兄弟公司并未向其提出前述要求,并主张其没有义务向**兄弟公司提供涉诉工程完整的电子版蓝图,双方在涉诉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
就取消涉诉工程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取消地采暖的采暖方式后,双方沟通洽商的过程一节。**兄弟公司陈述称:华通设计院在2015年11月9日将其更改后的暖通设计图纸和空调系统强电图纸发给了高顺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汪毅,汪毅将邮件转发给了罗某,并要求**兄弟公司根据华通设计院更改后的图纸重新报价,**兄弟公司在2015年11月11日将其重新报价通过电子邮件发给高顺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冯素霞,但因重新报价的价格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随即发生纠纷,进而诉至本院。
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其确曾要求**兄弟公司重新报价,并提出缩减**兄弟公司的施工范围,但辩称其提出缩减**兄弟公司施工范围的原因在于高顺投资公司认为**兄弟公司的深化设计、施工能力不足。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在2015年11月11日**兄弟公司通过向其工作人员冯素霞发送电子邮件重新报价,高顺投资公司认为**兄弟公司重新报价的价格明显过高,双方未能就重新报价达成一致意见,高顺投资公司遂要求**兄弟公司仍然按照最开始未更改冬季采暖方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高顺投资公司随即在2015年11月19日向**兄弟公司发函,要求其按照原来的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更换工作人员,但**兄弟公司没有及时答复,在高顺投资公司收到**兄弟公司回函的时,**兄弟公司在法院已经起诉〔即(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高顺投资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兄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审理过程中,**兄弟公司并未采取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2015年12月17日,高顺投资公司又通过快递邮寄发函给**兄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进而在(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一案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月28日变更其反诉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
就**兄弟公司重新报价的范围以及双方洽商过程等相关情况,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如下事实:应高顺投资公司要求,**兄弟公司根据华通设计院在2015年11月9日重新设计后的空调系统图纸重新报价,并且重新报价的范围是3、4、8、9、11、12、15至29号楼的,前述建筑每栋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左右,均属于涉诉项目中相对面积较小的独栋办公楼,涉诉项目其余的1、2、5、6、7、13、14号楼面积较大,并没有在重新报价范围之内。**兄弟公司重新报价后的楼房面积大概是原来整个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半。也就是说,前述3、4、8、9、11、12、15至29号楼的总建筑面积49394平方米接近于1、2、5、6、7、13、14号楼的总建筑面积,是原来双方所签订的空调系统施工面积所涉及的楼房总建筑面积一半。
高顺投资公司解释称其在重新报价时确实是只让**兄弟公司就3、4、8、9、11、12、15至29号楼进行重新报价,前述建筑每栋建筑面积在2300平方米左右,是涉诉项目中相对面积较小的独栋办公楼,涉诉项目其余的1、2、5、6、7、13、14号楼面积较大,没有在重新报价范围之内,其中,1号楼面积最大建筑面积17800平方米,2号楼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是双方定制合同约定卖给**兄弟公司的),5、6、7号楼建筑面积是5088平方米,13、14号楼建筑面积是5000平方米。高顺投资公司解释称其之所以没有把前述面积较大楼栋的空调系统安装工程继续交给**兄弟公司重新报价,是因为其担心**兄弟公司的技术实力不够,而3、4、8、9、11、12、15至29号楼的每栋楼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楼层结构大体相当,二次深化设计工作比较简单,做出一个楼来复制就可以了。**兄弟公司同意重新报价,也实际给高顺投资公司提交了重新报价,**兄弟公司就3、4、8、9、11、12、15至29号楼进行重新报价的价格为1200元,双方就重新报价后的价格没有达成一致。
就重新报价的价格未达成一致后为何发函要求**兄弟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一节,高顺投资公司解释称因为**兄弟公司报价过高,会由此导致其前期开发成本过高,考虑项目开发成本,高顺投资公司想还是按照原合同履行,不再取消地暖采暖的采暖方式,继续采用最初的设计方案施工。对此,**兄弟公司当庭反驳称,高顺投资公司在更改设计图纸取消原设计的集中供XX暖采暖方式增加空调冬季制热需求之后,要求**兄弟公司重新报价,在就重新报价没有达成一致之后,又要求**兄弟公司按照原合同、原设计履行没有道理。
另查一:在(2017)京0113民初2861号案件审理中,就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设计及其变更、深化设计以及后续施工的技术问题,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至华通设计院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35号西派国际3号楼的会议室对该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王丽华以及该工程暖通专业负责人郭建忠进行了调查询问。根据王丽华、郭建忠的陈述能够确认如下事实:(1)华通设计院在工程设计图中设计的涉诉项目冬季采暖方式原来因为市政管网的条件不太好,所以在开始设计的图纸中在项目范围内自建锅炉房采暖,使用自建锅炉房为项目的冬季采暖提供热源,锅炉房是采用燃气锅炉。(2)涉诉项目在实际开工后原来设计的锅炉房并未实际施工建设,高顺投资公司在项目开工后变更了原来项目设计的冬季采暖方式,原来项目设计的冬季采暖方式为地板热辐射采暖,使用项目内的自建锅炉房提供的热水作为采暖热源,后来实际施工时,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将地板热辐射采暖取消,完全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在冬季提供采暖,所以,原来设计的锅炉房就没有必要再单独建设了。(3)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取消地暖采暖方式进而取消锅炉房之前,华通设计院设计蓝图中涉诉工程项目也是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但在变更冬季采暖方式之前的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设计用途是冷暖两用的,但主要功能用于制冷,虽然也可以制热,但是制热的负荷没那么高,因而只能适用于过渡季的供暖,不能用于采暖季的供暖,过渡季一般指的是十月中下旬天气转冷到正式供热之前(北京的正式供热时间是11月15日)以及三月十五日停暖之后到天气转暖之前。也就是说,原设计方案中的多联机系统虽然是冷暖两用的,但其负荷不能满足冬季采暖季也就是11月15日至3月15日期间的冬季制热采暖需求。(4)在华通设计院出具的涉诉工程暖通设计总说明蓝图中明确记载“多联机空调系统待确定厂家后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前述要求的“二次深化设计”具体指向的内容及其原因是华通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在设计施工图时主要根据建筑的面积、墙体结构、层高等技术指标,计算建筑的冷热负荷需求,具体核算空调系统的制冷量、制热量、楼面荷载重量、噪声、用电量等多方面的技术要求,由于不同厂家生产的多联机空调设备的技术指标存在差异,所以,在华通设计院的设计总说明中明确要求多联机空调设备等待确定具体厂家后需要二次深化设计,二次深化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冷媒管的管径大小,多联机空调系统能够制冷制热的面积一般不会特别大,一般的制冷制热的面积不超过一千平方米,所以,通常根据空调系统是否需要独立运作、方便管理、节省费用等需要来具体设计,所以比较常见的是一个楼层独立设计一个多联机空调系统,该系统独立运行,包括室内机和室外机以及连接的管道系统,由于系统制冷制热的面积存在差异以及不同厂家的室内机和室外机技术参数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在确定供货厂家和具体使用的机组型号以后再明确管径。二、对于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的管道走向在华通设计院的设计图中已经标定,施工单位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微调,如果施工单位在二次设计时需要对空调系统作出较大调整,需要与华通设计院沟通,以方便协调其它专业管线包括消防、水暖电暖等走向避免出现管线之间的冲突。三、多联机的供货厂家需要给华通设计院提供设备参数表,华通设计院要根据原来设计计算的暖热负荷和节能规定来核查厂家提供的设备能否符合设计要求。四、由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负责将华通设计院原来设计的暖通施工图电子版提供给安装施工单位,由安装施工单位根据华通设计院原来设计的蓝图电子版以及使用的设备具体参数进一步明确设备安装的位置、路径等细节作为将来施工的依据,深化设计图纸作为施工安装的依据,也就是将深化设计图纸作为指导现场施工人员安装施工的依据。二次深化设计时需要在原来的设计蓝图上标注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数据:1、室外机的准确定位,室外机安装的位置、重量、用电量;2、室内机定位、型号、管道具体走向、管径规格、管径坡度、管径标高;3、室内机与室外机对应关系的系统图;4、室内机的通风口的平面图以及安装位置等详细信息;5、设备参数表。二次深化设计图纸就是具体的施工安装图纸。(5)在涉诉工程项目实际开始施工后,高顺投资公司要求修改设计,取消锅炉房和地采暖,华通设计院应其要求修改了设计后报给了负责强制审核涉诉工程项目图纸的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并由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报送建委和规划部门备案,以便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6)就前述要求中的“二次深化设计”应该由谁来实际负责实施一节,王丽华、郭建忠表示具体由谁来负责二次深化设计在具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不确定的,华通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只审核厂家的技术数据。具体谁来负责深化设计,华通设计院作为项目设计单位是不介入的。(7)从技术上讲,合格的多联机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应当完成空调设计总说明、设备表、通风平面图,并由华通设计院来审核二次深化设计是否与之前的设计蓝图相匹配,是否达到设计蓝图以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8)多联机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完成后需要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报送给华通设计院审查,华通设计院只针对高顺投资公司,不针对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实际供货单位。就涉诉项目而言,华通设计院只与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其他相关单位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华通设计院只与高顺投资公司进行接洽、沟通。(9)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具体依据是华通设计院的设计图纸、空调参数和设计规范。深化设计所需要的数据在华通设计院设计的蓝图上已经标注出来了,如果做深化设计的单位想去现场进行勘验与测量也可以去,能看懂图的原则上施工单位在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时候不会对每一栋楼、每一层房屋详细地进行实地现场勘验与测量。施工单位在进行“二次深化设计”时能够依据华通设计院出具的设计蓝图的电子版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因为华通设计院出具的设计蓝图上的数据是比较完善的。(10)经过庭审质证查明,华通设计院原始的室内机出风口是四面出风的出风口,高顺投资公司认可其后来在空调工程招标时对空调出风口进行了优化,设计成了风管式的。据此,本院询问两种空调出风口的方式差距有多大?郭建忠明确答复,原始的室内机出风口是四面出风的出风口。从性能上来看差别不大,从外观上看差别较大。这种改变对室内主管道的影响不是很大,只需要对连接风管进行调整。(11)本院明确询问,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要求将锅炉房取消不采取地暖方式采暖而完全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方式采暖,对华通设计院原来设计的多联机空调系统改变是颠覆性的改变还是小的修改?也就是说在出现前述调整后,是否需要根据高顺投资公司提出的前述要求重新设计涉诉工程的空调系统并重新计算相关的技术参数?对此,郭建忠明确答复:前述改变对原始设计是颠覆性改变,需要重新设计,原来的图纸作废。重新设计空调系统图以后需要报送给强制审查的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具体时间忘记了。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应该持有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认可修改以后的空调设计图的报告,上面应该记载着审核通过的时间。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审核确认通过修改后的空调设计图后新的空调设计图才能作为后续深化设计和施工的依据。(12)本院明确询问,在增加冬季制热需求的多联机采暖系统相对于原来未修改之前的多联机空调系统在技术上以及设备价格等方面是否存在颠覆性的差异?对此,王丽华明确答复:参数变化增加供热需求的应该是要贵一些,但是具体多少不清楚。郭建忠同意前述意见,并表示参数变化很大,增加冬天多联机采暖的需求以后需要对机器的制热量和制暖量进行重新核算,如果满足不了新的空调系统的设计需要,就要更换设备型号。(13)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取消地暖采暖后的空调系统重新设计实际是由华通设计院来负责的,前述重新设计按理说应该收费的,因为双方之间合作关系较好,加上空调系统设计相对于整个项目的设计来说工作量没有那么大,没有就该项设计修改单独收费。(14)就承揽涉诉工程空调安装施工的**兄弟公司是否就深化设计图纸与华通设计院直接接洽一节,郭建忠明确表示一般只与甲方即高顺投资公司沟通,不直接与**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接触,即使**兄弟公司的工作人员来过华通设计院,也是高顺投资公司带来的,主要讨论技术问题,其并不是审查对方身份及工作单位的情况。所以印象不是很深。
**兄弟公司认可王丽华和郭建忠所陈述的内容,并主张经法院向王丽华、郭建忠调查核实的内容能够认定由于高顺投资公司改变了采暖方式,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未完工,调查笔录证实高顺投资公司在向法庭陈述时没有实事求是,表现在如下方面:1、涉诉工程原来的设计采暖方式是自建锅炉房,但高顺投资公司陈述是采取市政集中采暖的方式;2、高顺投资公司更改涉诉项目的供暖方式之后,华通设计院实际上修改了相应的暖通系统设计,但是,高顺投资公司陈述是其公司另行委托麦克维尔厂家进行的变更设计;3、**兄弟公司将前后几版深化设计方案直接提交给了高顺投资公司,高顺投资公司在之前的庭审中一再辩解其没有义务接收**兄弟公司提交的深化设计方案,一再辩解其没有义务将**兄弟公司提交的深化设计方案经由自己提交给华通设计院进行审核,但是根据郭建忠和王丽华的陈述,能够认定华通设计院只与高顺投资公司直接接洽,并不与**兄弟公司直接接洽,因此,高顺投资公司关于深化设计图纸应该由**兄弟公司直接向华通设计院报送的辩解理由不成立;4、郭建忠和王丽华一致陈述,高顺投资公司应当将暖通施工图电子版交给承揽空调工程的施工单位,再由施工单位依据暖通工程施工图纸电子版进行深化设计,但是,在之前的庭审中高顺投资公司一再辩解其没有义务向**兄弟公司提交暖通系统施工图的电子版,其以涉及知识产权为由拒绝或者迟延向**兄弟公司提交暖通施工图的电子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而之前的庭审中已经查明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5月8日才将暖通施工图的电子版交给**兄弟公司;5、高顺投资公司改变供暖方式后,郭建忠表示对于原来的设计图纸是颠覆性的改变,需要重新做设计,但是高顺投资公司一直不承认不认可这一点,其一再辩解变更采暖方式只是微调就能够达到变更采暖方式的需求;6、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需要对华通设计院在采暖方式变更后重新设计的暖通工程设计图重新审核通过后,相关的暖通工程设计图才能作为后续施工及深化设计的依据,高顺投资公司主张是因为**兄弟公司二次深化设计没有完成导致涉诉工程空调系统施工未能实际进行与客观事实不符;7、王丽华、郭建忠明确表述深化设计主要是对冷媒管路、冷媒路由、冷媒管径、室外机安装位置、重量、用电量、室内机型号、设备参数表等进行深化设计,**兄弟公司2015年2月份从高顺投资公司处接到的招标图纸是不完整的图纸,**兄弟公司在不完整的图纸基础上作出深化设计图已经包括了前述内容。高顺投资公司在之前的庭审中陈述的深化设计需要去施工现场逐层逐楼查勘,但实际上依据华通设计院的图纸就可以进行深化设计,并不需要现场查勘。
高顺投资公司则称关于华通设计院涉诉项目的原有供暖方式的表述不清,高顺投资公司原来的设计方案是市政的燃气管道通到园区内,使用园区的自建锅炉房进行集中供暖,之前在涉诉项目内设计有燃气锅炉房,后来取消了。高顺投资公司辩称变更采暖方式对于暖通系统是颠覆性的改变一节,郭建忠之前并没有跟高顺投资公司提及过,高顺投资公司认为变更采暖方式对暖通系统设计只是适当的调整,高顺投资公司主张郭建忠对暖通系统的改变表述为颠覆性的改变是为了描述其工作量。高顺投资公司主张郭建忠并没有向其发出原来空调系统设计图纸作废的告知,其因而认为供暖方式的改变只是对供暖系统图纸的修改,此外,王丽华陈述空调系统重新设计是华通设计院设计的,但实际上是华通设计院在重新设计的时候,高顺投资公司向华通设计院提供过第三方麦克维尔空调设备厂商向高顺投资公司提交的变更采暖方式后的空调系统设计资料,况且,华通设计院并未明确告知高顺投资公司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提交的路径,实际上**兄弟公司去过华通设计院,华通设计院也并未直接拒绝接待。
另查二:在(2017)京0113民初2861号案件中,经庭审质证查明,**兄弟公司拟在涉诉工程使用的约克品牌多联机空调设备的销售人员罗某,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应**兄弟公司的要求,曾经参与跟进涉诉工程的前期洽商、合同签约以及签约后施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过程。在**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签订涉诉合同之前,2014年年底,罗某就已经陪同郑文凯、刘丽娇一起去涉诉工程所在地,与高顺投资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技术上的沟通,到2015年11月份,因**兄弟公司与高顺投资公司就涉诉工程的施工范围、增加空调制热功能后报价等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就不去了。
证人罗某〔身份证号码×××;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主管〕到庭作出如下陈述:(1)在高顺投资公司与**兄弟公司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之前,罗某作为多联机空调系统的供货厂家的代表,经**兄弟公司联系就曾到访涉诉工程,因为**兄弟公司拟采购约克品牌的多联机空调设备用于涉诉工程。(2)罗某称**兄弟公司直接从约克品牌的经销商、代理商亚奇百擎公司购买涉诉工程所需设备,亚奇百擎公司则从罗某所在单位购置**兄弟公司所需产品。(3)罗某作为供货厂家的销售代表去涉诉项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包括向业主单位即高顺投资公司介绍约克品牌空调设备技术性能与优势、了解工程进度、项目规划、资金状况、设备技术状况的咨询与安装建议等。罗某虽然并非**兄弟公司或者亚奇百擎公司的员工,但其参与并跟进项目的直接原因是根据其所在公司的销售业绩考核规定,使用约克品牌的工程项目是谁跟进的,对应的销售业绩就是谁的。(4)罗某通常与**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文凯或者委托代理人刘丽娇一起去涉诉项目,大概去过八九趟,后因涉诉项目出现设计更改,并未进场施工,而罗某关注的就是约克品牌的空调设备销售情况。罗某去涉诉项目时并未进入施工工地,对于其不再去工地之前,涉诉工程房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情况其并不清楚。(5)罗某认为涉诉项目无需根据华通设计院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按照华通设计院的图纸就可以直接安装,设计图纸已经很清楚了。此外,罗某明确其参与涉诉项目不负责设计工作,只负责约克品牌空调设备的销售。(6)涉诉项目在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出现冬季供暖方式改变后,空调系统应由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因为空调系统功能要求出现重大变化,而原来的招投标文件中多联机空调系统主要是用来制冷,冬季采暖由地暖供暖,不主要依赖空调系统来供暖,原来华通设计院的原始设计图上只考虑制冷参数了,如果改为冬季使用空调系统供暖,则需要由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出蓝图,空调系统的室内机、室外机都得加大,管路也要变粗,强电也要相应调整变化,整个空调系统的设计图都得变,因此,地采暖的供暖方式取消后的空调重新设计图纸应该是由华通设计院出具,重新设计空调系统的设计图不应该由**兄弟公司来出,因为**兄弟公司没有设计资质。(7)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根据工期要求提前订货,以方便生产工厂提前生产备货。涉诉项目使用的空调室内机、室外机从订货到送到工地需要30至50天。亚奇百擎公司就涉诉工地上使用的销售给**兄弟公司的多联机空调设备并没有与罗某所在的公司订货、签订合同,也没有交款。涉诉工程并非实际开工,罗某所在的公司并未向**兄弟公司或者亚奇百擎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罗某所在的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经常出现此类情况。因为涉诉工程没有实际施工,罗某所在公司的约克空调设备最终没有实际销售至涉诉工程项目,罗某之前多次来涉诉项目就相当于白跑了。(8)虽然**兄弟公司的投标文件上已经载明了在涉诉工地上需要使用的多联机空调型号及数量,并且**兄弟公司为了施工需要提前备料购置空调设备,但是,因为空调系统的设计方案出现变更,空调数量、型号均需要调整,且没有最终确定下来,所以,亚奇百擎公司并未与罗某所在的公司签订购买用于涉诉工程的多联机空调设备的合同。因为亚奇百擎公司与罗某所在的公司之间就涉诉工程空调使用并未签订任何合同,因此,亚奇百擎公司并无需向罗某所在的公司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9)涉诉工程空调项目冬季的采暖方式发生变化后对室内机、室外机的直接影响是原来投标文件中的所有空调型号、管径都得换,进而对工程款有影响,工程的总造价上升的比例应该是13%至25%,前述变化相当于交易的标的物发生变化。在改变冬季采暖方式空调增加制热功能之后,空调系统涉及设计变更,多联机空调系统的精确工程报价在设计变更后需要深化设计出来之后计算得出,但是大致数额可以根据经验估算出来。(10)在罗某参与涉诉工程项目的时候,**兄弟公司与亚奇百擎公司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的多联机空调设备肯定是约克的品牌,至于用什么型号、用多少就以后再说了。涉诉工地上使用的空调型号,同一厂家生产的型号都是一样的,并没有根据涉诉工程定制特殊型号的多联机空调设备。(11)涉诉工程最早的设计图纸是有锅炉房的,原来设计的是冬季使用燃气的锅炉供暖。据罗某所知,涉诉工程空调项目在空调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后,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出图纸需要收取变更设计费,华通设计院并未重新设计空调系统蓝图,高顺投资公司想省设计费用,所以让罗某跟**兄弟公司之间做变更后的空调系统设计。为此,罗某曾经与刘丽娇等人在华通设计院的办公室与华通设计院总工程师张晓鸥讨论空调系统设计变更、增加空调系统制热功能的具体设计方案,由空调生产厂家及安装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设计方案后报送到华通设计院审核,以便于为高顺投资公司节省重新设计的设计费用。(12)涉诉工程的空调安装、施工在深化设计图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对其他部分工程施工进度的影响不是特别大。因为管线整体设计时都是预留好的,空调系统深化设计时只是微调,不是颠覆性的改变,对空调生产厂家、**兄弟公司的安装没有影响很大,涉诉工程空调系统的深化设计图与地暖的施工不牵扯。(13)按照正常的空调系统施工流程,发包方甲方向空调安装施工企业提供图纸时,应该一并提交纸质版蓝图和电子版蓝图,而空调系统施工安装企业做二次深化设计时是应该在设计蓝图的电子版上修改进行标记。空调系统施工安装企业在做完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后必须征求发包方即甲方和工程设计单位的意见,经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的二次深化设计图纸才能作为施工依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询问笔录、《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履行义务催告函》、《回函》、图纸、工作联系单、深化设计图纸、通话录音、招标书、投标文件、邮件截图打印件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法庭不应当成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在(2017)京0113民初2861号一案中,经过庭审质证,经本院向华通设计院负责涉诉工程设计工作的王丽华、郭建忠调查核实,并结合约克品牌多联机空调设备厂商的销售代表罗某的证人证言,足以认定高顺投资公司在2015年7月份提出取消涉诉工程原先设计的燃气锅炉房及集中供XX暖采暖的采暖方式而改由使用多联机空调设备在冬季采暖是对原空调系统的颠覆式改变,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前述修改要求后,华通设计院需要重新设计空调系统蓝图,并需要将其重新设计的空调系统蓝图报送给强制审查涉诉工程施工图纸的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北京世纪安泰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审核确认通过修改后的空调设计图后新的空调设计图才能作为后续二次深化设计和施工的依据。而原来作为高顺投资公司、**兄弟公司招投标依据及双方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基础性条件的空调系统设计图纸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前述修改要求后并由华通设计院重新设计空调系统蓝图后实际已经作废。高顺投资公司作为涉诉工程的发包方,显然对此均知晓,因而才会出现在2015年11月11日由**兄弟公司应高顺投资公司要求根据华通设计院在2015年11月9日重新设计后的空调系统图纸就缩减施工承包范围的空调系统工程承包价格重新报价。高顺投资公司对于在华通设计院根据其要求重新设计空调系统后双方原来所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一节,显然是明知的。在双方就重新设计后的空调系统承包价格、承包范围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高顺投资公司随即在2015年11月19日向**兄弟公司发函要求继续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兄弟公司则以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2015)顺民(商)初字第19299号案件诉讼的方式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的诉讼请求。应当指出,高顺投资公司在明知空调系统设计蓝图已经更改前述合同已经事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诉求,假装糊涂,玩弄规则,有违诚信。本案中,高顺投资公司一再指责**兄弟公司因技术实力不足而未能及时完成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但应当指出,**兄弟公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基础显然是华通设计院出具的设计蓝图,而涉诉工程空调系统的设计蓝图在高顺投资公司提出更改冬季采暖方式后出现重大修改后需要重新设计。高顺投资公司主张**兄弟公司技术能力不足,但与此同时又主张**兄弟公司二次深化设计进度缓慢是导致其更改冬季采暖方式增加空调系统功能的原因,其前述主张本身明显存在逻辑矛盾。**兄弟公司完成空调系统二次深化设计的进度情况,明显受制于高顺投资公司向其提供华通设计院的空调系统设计蓝图及其电子版的进度,显然并非高顺投资公司更改冬季采暖方式的原因,亦非最终导致《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导致《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际原因在于高顺投资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实际进场施工前调整了涉诉工程的冬季采暖方式,据此,《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应当指出,在2015年2月5日,高顺投资公司、**兄弟公司分别签订的《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存在直接关联关系。从**兄弟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郑文凯作为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参加空调系统施工工程的招投标,并最终以**兄弟公司作为承包方与高顺投资公司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的洽商、签约过程来看,并结合《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的合同标的额远远高于《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的合同标的额,能够认定**兄弟公司对于高顺投资公司以其开发项目中的房屋出售给**兄弟公司,并以购房款直接折抵其应当支付的空调工程款,以缓解其支付空调工程款的资金压力的合同目的,显然是明知并认可的。
双方在签订《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后,最终因高顺投资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实际进场施工前调整了涉诉工程的冬季采暖方式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高顺投资公司在《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的合同目的因而无法实现,虽然系由高顺投资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前述局面,但应指出,**兄弟公司在并未实际进场施工的情况下,因而不存在高顺投资公司按照《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向**兄弟公司支付设备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中关于以购房款冲抵设备工程款的相关合同条款因而无法实际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双方在《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附件五明确约定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支付购房款,买受人在定制合同约定的生产研发用房交付前均需付清全部购房款及印花税,并向出卖人付清其依据定制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约定所应承担的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高顺投资公司在明知空调系统设计蓝图已经更改,《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已经事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诉求,有违诚信。双方在《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设备工程款抵购房款合同》中关于以购房款冲抵设备工程款的相关合同条款在客观上无法实际执行。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经本院审理确认需要判决解除,在相关案件判决之前,**兄弟公司显然客观上无法单方更改前述合同中关于以购房款冲抵设备工程款的相关合同条款,**兄弟公司虽然对此没有过错,但应指出,**兄弟公司并未实际向高顺投资公司支付购房款,况且,其就《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的违约损失赔偿问题已经在另案中提出诉求,现其在本案中另行单独要求高顺投资公司承担迟延交房等违约责任,违反双方明确约定。再者,**兄弟公司重复反复核算高顺投资公司因更改涉诉工程的冬季采暖方式导致《北京高顺研发及配套设施空调工程供货及安装合同》解除而直接以及间接导致的违约责任,明显造成双方权利义务过度失衡,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本院因而难以支持。
本案中,现已查明《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约定的标的房屋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本院照准。对于**兄弟公司应当支付给高顺投资公司的购房款总额,应以涉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所载建筑面积536.30平方米及双方在《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约定成交单价15000元/建筑平方米核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高顺云港新能科技园定制合同》,**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前述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购房款八百零四万四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
二、自**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实际完成向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八百零四万四千五百元的付款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相互配合将登记在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位置为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12号楼1至2层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京(2016)顺义区不动产权第0040519号〕产权登记过户至**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三、自**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实际完成向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八百零四万四千五百元的付款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向**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交付坐落位置为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12号楼1至2层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京(2016)顺义区不动产权第0040519号〕。
四、驳回**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二千四百四十二元,由**兄弟(北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高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涂长江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仝 贺
书 记 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