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1民初680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峰。
被告: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岳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李虎。
原告***与被告北京金恒圣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张 舒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红巧
书 记 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