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1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村***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房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路19号1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1民初1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审判员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韩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韩建公司支付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材公司)货款271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15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建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案涉《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该合同约定全部供应完毕后12个月内付至累计结算款的95%,全部供货完毕的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故利息损失应以2715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建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韩建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韩建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71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15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5日,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并办理完毕上月当批混凝土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当批款项的70%,以此类推,主体封顶60日内,付至累计结算款的85%,全部供应完毕后12个月内付至累计结算款的95%,留取5%质保金两年内结清全部结算款。 2020年8月31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271585元。韩建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工程主体封顶时间为2020年12月底。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韩建公司应当及时付款,故建材公司主张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主张,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起算点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故对于建材公司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过高的部分予以驳回,对韩建公司合理的辩解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11月8日判决如下:一、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71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分别以190109.5元、40737.75元、27158.5元、13579.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8月27日、2022年9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韩建公司与建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第五条价款结算及支付中约定:“每月20日前双方对账并办理完毕上月当批混凝土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支付当批款项的70%,以此类推,主体封顶60日内,付至累计结算款的85%,全部供应完毕后12个月内付至累计结算款的95%,留取5%质保金两年内结清全部结算款。”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于2020年8月26日供货完毕,2020年8月31日办理结算,2020年12月底工程主体封顶,韩建公司未支付货款。一审法院判决韩建公司按照案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阶段及时间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韩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证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北京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