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郯城珵美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2财保544号
申请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沂州路交汇联安现代城1#楼230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744535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郯城珵美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李庄一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RQCH8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郯城珵美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一村的1#科研楼、3#厂房、4#厂房及被申请人城珵美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鲁(2018)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3348】土地使用权一宗(保全金额: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郯城珵美家具有限公司位于***一村的1#科研楼、3#厂房、4#厂房及被申请人城珵美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鲁(2018)郯城县不动产权第0003348】土地使用权一宗(保全金额:5000000元)。
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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