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2财保65号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86054830Y。
被申请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74453599。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1月6日生,汉族,郯城县。
被申请人:***,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郯城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5000元或查封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5000元或查封郯城正虹建筑有限公司、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5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采取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40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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