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郯城珵美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2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岳希雷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郯城珵美家居有限公司所有的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庆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