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6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为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沂州路交汇处联安现代城**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陈为建、临沂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10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决三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精神损害等经济损失共计122774.3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主要理由: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给***及贾顺光出具的欠条,既然**对“欠***金玉花园工地调直款”的内容给予否认,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在二审庭审时,审判人员仅有一名,但在判决书中却显示为三名审判员。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提供欠条原件一份,**虽对欠条为自己签字无异议,但认为“欠***金玉花园工地调直款”书写笔迹的颜色明显与欠条其他字迹颜色不一致,对该部分内容明确表示否认。一审认为“欠***金玉花园工地调直款”书写处为欠条中间部分,属于中间添加内容,该添加内容是否属于**同意的条款存疑,对该证据用以证明**与***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阅二审调查笔录,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本案进行不开庭审理,通过阅卷和调查等程序确认本案事实,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继鹏

审判员  吴海波

审判员  孔祥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欣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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