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8民初1308号
原告: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8号楼1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郝景梦,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昌盛西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钟勇,董事长。
原告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继瑜宏业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 彦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武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