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1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姚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青,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马功民,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崔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汤晓青
书 记 员  姜闻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