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902执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云**省云县人,工人,住云县爱华镇。
被执行人:***,男,汉,临沧市临翔区人,,汉族,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
被执行人: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凤翔街道办事处**京凹**号。
本院在执行**与***、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领取了(2008)临法预执字第21号预立案登记凭证,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立案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本金29232元,承担执行费338元。经强制扣划得1148.4元,申请人受偿1148.4元。剩余28083.6元未能受偿,执行费338元未缴纳。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明财产具备可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应群
审判员 吕 丹
审判员 张绍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峗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