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90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孙永竹、金点恩,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京凹园林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临沧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将其位于南天路沿路及其所属部分场地对外出租,有租金收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77223元,承担执行费1060元。经本院执行,对其到期应收租金进行了提取,得款7350元。本案申请人受偿6290元,执行费1060元已交纳。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以按期提取被执行人到期应收租金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应群
审 判 员  张绍强
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星年